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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1-16 15:31:0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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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绿化评比表彰活动的实施办法开展绿化评比表彰活动是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绿化武汉,美化家园积极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城市绿化步伐,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为充分发挥评比表彰对推进我市新时期城市绿化和义务植树工作的激励促进作用,使各项评比表彰活动更加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武汉市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办法。一、评比表彰的指导思想按照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新激励机制为手段,通过改革、完善,建立起适应新形势城市绿化发展要求的评比表彰活动体系,充分发挥评比表彰的激励作用,以达到不断激发广大人民群众植树造林、绿化武汉的积极性,树立全社会搞绿化、全民参与绿化的良好社会风尚,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绿化建设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向纵深发展。二、评比表彰的原则(一)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新时期我市绿化的任务和特点,改革和完善原评比表彰活动项目的名称、评选表彰机制、奖励办法、评选条件和标准。(二)坚持分级表彰、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于全市绿化评比表彰具备一定的规模,体现一定的层次和影响力。因此,对绿化评比表彰活动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分级表彰。市绿化委员会组\n1-织开展的绿化评比表彰活动,一般要先获得区相应的荣誉称号,方能上报市绿化委员会进行表彰。(三)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将绿化评比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标准、要求公开,把被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示,让广大群众参与评议,公正地评选出各区、各部门(系统)涌现出来的绿化成绩最突出、贡献最大的单位和个人。(四)坚持竞争、激励的原则。绿化评比表彰活动是促使各评选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的条件、标准和办法,进行统一的衡量、比较、选优,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社会各行各业积极参与城市绿化事业。(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绿化评比表彰活动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它的标准具有先进性,条件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具有激励性。经过高标准、严要求的评选,切实保证质量,达到全面提高的目的。三、评比表彰的项目市绿化委员会每年组织一次“武汉市绿化模范单位”、“武汉市绿化先进集体”和“武汉市绿化模范个人”、“武汉市绿化先进工作者”评比表彰活动。四、评比表彰的范围凡在武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驻汉部队,符合评选相关条件的均可参加武汉市绿化评比表彰活动。\n五、评比表彰的程序“市绿化模范单位”和“市绿化先进集体”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市绿化模范个人”和“市绿化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实行名额分配制。(一)“市绿化先进集体”和“市绿化先进工作者”,从获得区级绿化方面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中推荐。“市绿化模范单位”和“市绿化模范个人”,从获得过“市绿化先进集体”和“市绿化先进工作者”方面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中推荐。(二)“市绿化模范个人”和“市绿化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由所在区绿化委员会根据分配的名额,对照评选条件和有关要求,确认符合条件并在一定范围内(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或单位)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向市绿化委员会进行推荐。(三)“市绿化模范单位”和“市绿化先进集体”的评选,由申报单位按照评选有关要求,进行自查,确认符合评选条件后,向所在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单位展示其绿化建设成就和风貌的音像、图片以及文字申报资料,经辖区绿化委员会审核、预检确认合格后,向市绿化委员会推荐。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在市绿化委员会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绿化委员会审定表彰。六、评比表彰的奖励方式“市绿化模范单位”、“市绿化先进集体”由市绿化委员会颁发\n奖牌和荣誉证书。“市绿化模范个人”和“市绿化先进工作者”由市绿化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奖励。七、评比表彰的考核管理对授予“市绿化模范单位”、“市绿化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实行复查制。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每五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市绿化委员会同意,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附件:一、武汉市绿化模范单位评选条件;二、武汉市绿化先进集体评选条件;三、武汉市绿化模范个人评选条件;四、武汉市绿化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一、武汉市绿化模范单位评选条件凡荣获市级绿化荣誉称号的单位,包括“武汉市绿化红旗单位”、“绿化先进单位”,继续保持荣誉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一)领导高度重视绿化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造林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绿化工作列入本单位议事日\n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经常抓,业务部门具体抓。实行了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建有绿化示范点。(二)单位成立了绿化领导小组,设有相应的绿化管理机构;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绿化专职人员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三)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绿化规章制度,养护措施落实到位,无侵占、破坏绿地、草地现象;无林木等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绿化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四)绿化宣传工作经常化,群众发动充分,绿化群体意识强,爱护花草树木已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按随机抽样调查的职工绿化意识达95%。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尽责率达到90%以上。(五)单位的绿化整体规划科学,立体绿化成效显著,与城市大环境绿化协调发展,树种及乔、灌、草、花结构合理,植物景观优化配置。单位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无绿化死角。(六)单位辖区范围内有宜林荒山、荒滩或有特定绿化任务的单位,能够很好的按计划完成绿化任务二、武汉市绿化先进集体评选条件凡荣获区级造林绿化荣誉称号的单位,继续保持荣誉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参加评选。\n(一)领导重视绿化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二)单位成立了分管领导负责,业务部门具体抓的绿化领导小组。配备了绿化专(兼)职人员以及相应的器械和工具,有稳定的绿化资金投入。(三)绿化宣传工作经常化,按随机抽样调查的职工绿化意识达90%。实行了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尽责率达到85%以上。(四)单位的绿化整体规划科学,立体绿化成效明显,单位布局合理,实行乔、灌、花、草等植物合理配置,景观效果好。单位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绿地率达到33%以上,无绿化空白地。(五)绿化管理制度健全,养护措施落实到位;绿化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无侵占、破坏林地、绿地、草地现象;无林木等病虫害和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六)单位辖区范围内有宜林荒山、荒滩或有特定绿化任务的单位,能够按计划完成绿化任务。三、武汉市绿化模范个人评选条件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或关心支持我市绿化事业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武汉市绿化模范个人:(一)从事造林绿化时间5年以上,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绿化有突出贡献者。\n(二)连续从事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5年以上,在防止和制止滥砍滥伐,预防和扑救森林等火灾,防治林木病虫害,保护城市林木、绿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三)在城市绿化事业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或在绿化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推广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四)在城市绿化宣传工作,包括新闻报导、广播、电影、电视、文艺创作和演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五)连续组织领导全民义务植树和城市绿化工作5年以上,对推动本地区、本单位绿化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者。(六)国内外各界人士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支持城市绿化事业,有突出贡献或广泛影响者。四、武汉市绿化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绿化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荣获区级绿化荣誉称号后,能保持荣誉,继续为我市绿化事业作贡献。(三)热爱绿化事业,艰苦奋斗,顽强拼搏,无私奉献,绿化成绩突出,从事绿化工作3年以上,或在城市绿化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推广以及国土绿化成果保护等方面成绩卓著,贡献突出。(四)国内外各界人士以捐赠资金、物资、技术等形式,关心和支持我市绿化事业,有一定贡献或影响者。\n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