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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3 09:20:30 发布

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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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92\n一合同协议书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建设的有关文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广州地铁十三号线(新塘段)温涌站等5个地铁站周边。(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增发改投【2017】441号。(4)资金来源:单位自筹。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2.1工程内容: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2.2承包范围:(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为准)。具体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过程中所发出的相关文件所包含的全部内容。2.3承包方式:本工程以综合单价和项目措施费包干形式,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验收。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会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3、合同工期3.1计划开工日期为201年月日,竣工日期为:要求在201年月日前完成。施工总期: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关键节点工期要求:(1)30日历天,       (2)30日历天,     (3)30日历天,        92\n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按约定的竣工日期倒排计划,明确每日完成的工程量,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每日检查工程量完成情况,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有1天未完成当日计划工程量的,承包人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连续5天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连续10天以上未完成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质量标准合格。5、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6、合同价款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6.2本合同价款为元(大写:)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7、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1)国家和广东省、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的有关文件;(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7)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8)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92\n(12)工程量清单;(13)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9、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管理和配合服务、竣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10、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其他款项。11、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广东省增城区。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12、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肆份。发包人:承包人:(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住所:住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92\n二、合同专用条款总则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一般均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3、考虑到本项目时间相对紧张,发包人将采取较为严密的组织管理形式,承包人需投入有别于其他项目的人力、物力,以满足本项目施工需要。4、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作适当的调整。5、为保证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项目建设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承包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6.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及增城区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92\n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3发包人1.3.1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1.6设计单位1.6.1设计单位代表:指本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工程设计职责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本工程的现场设计代表:另行通知;职权:另行通知。1.8工程师《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1.14工期1.14.1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23小时或天1.23.1天:指事件发生当日的0时至当日的24时的时间段。1.24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的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合同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1.25安全事故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92\n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1.26“工程款”:指承包人按计量周期完成工程进度造价在扣除相关费用(含劳保基金、预付款、保留金等)后的净额。1.27“工程进度款”:指承包人按计量周期完成工程进度的实际工程造价。1.28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1.29市政工程:代指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和工作内容。1.30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的有限公司。1.31供货人:指由发包人直接签订合同的材料设备供应商。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按《合同协议书》第7条执行。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部门规章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4、图纸4.192\n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6套图纸(其中4套为编制竣工图所需)。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有限公司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发包人应将本项目内的《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总监理工程师5.2.1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姓名:。职务(职称):。5.2.2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5.3发包人代表92\n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姓名:另行通知。职务:。职权:。5.7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合同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委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6.2工程师的指令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项目经理7.1管理机构7.1.1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1)项目经理姓名:职务:项目经理(2)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技术负责人(3)专职安全员姓名:职务:专职安全员其余管理机构主要部门人员详附件。7.1.2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2)代表承包人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对实现合同规定的项目目标负责。(3)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策划、组织、协调和控制。92\n(4)对进入现场的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和动态管理。(5)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6)完成合同规定应达到的项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进度目标等任务。(7)在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发包人、监理人、分包人及其他各协作单位的协调,解决项目中出现的问题。(8)进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9)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准备结算资料和分析总结。(10)负责组织处理项目的管理收尾和合同收尾工作。(11)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7.1.3上述各部门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承包人委派的现场的上述各部门人员不得有兼职情况存在,并需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必须立即执行。如果发包人的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承包人仍拒不执行,则视为该部门负责人空缺,承包人需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3《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4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承包人仍应按第49.3条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前款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除按第49.3条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责任,还应参照第37.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上述各部门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92\n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第37.2.9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第49.3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6上述各部门人员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批准;(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现场指挥部、项目经理部、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条件移交给承包人施工。(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投标人应慎重考虑本程的用电需要,自行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其费用应考虑在投标单价或合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投资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文件。92\n(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7天内进行。(6)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应办理的工作:办理单项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原则上10天内完成。8.3根据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8.3.1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8.3.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E、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F、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的前一日);G、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H、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递交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将工程进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92\nI、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9.1(1)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提供和维修有关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承包人进场后,负责工程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有关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方法(试行)》穗建筑[1999]175号规定。(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移交发包人使用前,对自行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内工程外的其它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述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按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7)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7.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按第49.3条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92\n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原则上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承包人应在进场后15日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原则编制施工图预算,一式四份报监理、发包人审核。若承包人未能按时合格提交,发包人各相关部门可在进度款支付审核时结合考虑。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参照第9.4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第49.3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7.3)承包人中标后应马上组织有经验的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且必须在图纸会审时有预见性地发现和指正所有影响工程实施的设计缺漏和错误,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交由设计单位完善施工图纸。若经会审完善后的施工图纸仍存在承包人未发现的影响工程实施的设计缺漏和错误,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7.4)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7.5)干扰与协调(7.5.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7.5.2)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92\n(7.5.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9.3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2)。9.4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37条和第49.3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9.5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及增城区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加强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同时承包人应加强工地现场出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标卡。发生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群体事件时,承包人必须确认工地从业人员身份。(1)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1)承包人应按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其参与本合同工程建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上岗时一律佩带平安卡。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将不定期抽查承包人及其所管辖的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实行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发现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7.2.10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现有冒名顶替或人不到场而代为刷卡等弄虚作假现象的,由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7.2.10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人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工人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工人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37条违约的和相应条款承担违约责任。92\n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而被投诉或上访属实的,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因此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民工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民工工资的,发包人除追究承包人和其它相关责任单位的违约责任外,还将在工程结算时双倍扣回发包人先行垫付的民工工资金额作为补偿。7)承包人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存在的可能引发劳资纠纷的各种因素进行排查,及时化解、处理可能发生劳资纠纷的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要善于及时发现并敢于揭露、制止。(3)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必须成立处理劳资纠纷的协调机构,承包人主管领导和项目经理要亲自负责,配备专职人员,及时化解劳资矛盾及纠纷,并及时揭露、制止恶意煽动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的行为,保证在整个工程进行期间不发生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等事件。9.6工程完工后,由承包人编制竣工图。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0.1.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发包人提交总体及各分部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和所有材料的使用计划,于接到中标通知书7天内提交总体及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季节性施工措施;(4)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5)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6)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7)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承包人编制的92\n工程进度计划内容应全面详实,且应针对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10.1.2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但如遇到重大或技术复杂、难度大的施工方案(如深基坑及高支模等),应按政府有关规定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10.4计划的执行10.4.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4.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4.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7.2.4款(3)项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6条的约定执行。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计划开工日期为201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要求在年月日前完成。施工总期:日历天。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92\n11.2延期开工11.2.1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37.2.4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参照第37.2.4款(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第11.1.2款、第13.1款、第13.2款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分别按第37.2.5款、第37.2.6款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第37.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2\n(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第11.1.2款(3)项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3.1.1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工期网络计划安排,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项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3.1.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3.2.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92\n(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5)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延迟支付工程款而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13.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7.2.4款(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2.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3.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7天以内(不含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7-20天(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一次性延误20天(不含本数)以上的,工期可顺延10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工期超过30天,工期可以顺延。13.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标准15.1.1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验收标准以现行有关验收规范为依据。15.1.292\n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第37.2.4款(4)项承担违约责任。15.2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现行有关验收标准和规范,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附件5)。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做样板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样板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15.4工程质量检验15.4.1本项目工程质量检验按国家有关质量验收和评定标准执行,按现行国家规范和标准有关规定对标准产品进场100%见证检试验和30%监督抽检试验。承包人对质量检验工作应予以配合。因质量检验方法对工程进行剥离、开孔后的修复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16、检查和返工92\n16.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16.5.1应用于本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防火和环保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16.5.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收回,由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16.5.3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7.2.5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16.5.4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92\n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16.5.3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16.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第37.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16.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6.8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9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16.10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第37.2.11项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第37.2.11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程序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17.4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n五、安全文明施工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管字[2005]1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管字[2007]139号)、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3]106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175号)、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广州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规范实施细则》(广州市市政园林局二00四年九月编制)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及发包人制定的相关规定。在合同工期内,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施工措施和文明施工进行每月检查,并按相应的支付和奖罚条款执行。20、施工场地的占用与管理20.2承包人必须依照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该管理办法构成本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一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承包人需对其施工场地布置、人员的管理、交通组织制订详细的方案,对施工时段作出合理安排,必须采用全封闭施工方案,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道路、行人和相邻施工现场造成不利影响,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为目标。根据发包人及交警部门要求,合理疏导交通,并办理交通审批手续。20.3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初验后30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拒不清退的,发包人除向承包人收取租金(租金为每天1.0元/m2)外,还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20.4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执法检查和处罚,并按照检查结果进行整改。21、安全施工与检查21.1安全施工措施92\n21.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1.1.2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必须落实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主要有:按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投标文件的承诺。21.1.3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7.2.6款(1)、(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2、安全防护22.1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第22.1条、第22.2条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2.2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1)加强对职业健康安全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方案的的审查管理工作。(2)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4)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非典型性肺炎)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增城区疾病控制中心报告。23、事故处理23.392\n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照第37.2.6款(3)项承担违约责任。23.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24.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及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除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做好施工围栏外,因有活动、检查等原因发包人提出增加施工围栏或临时拆装,承包人需无条件执行,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或发包人要求的,按照第37.2.7款(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合同价款及调整25.1合同价款按照协议书约定的价款执行。25.2本合同执行25.2.(2)条款。25.3综合单价包干和项目措施费包干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下述约定执行:25.3.1合同价款的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92\n(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或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2)招标文件中的暂定价格由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最终价格。发包人原则上按每个季度统计并计算一次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上述两项内容的增加额度累计达到暂列金额总额以上时,由承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申请及调价依据,经发包人审核后签订补充合同。25.3.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第25.7及33.8款执行。25.4承包人应在第25.3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7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25.5现场签证的计价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3天内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5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3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按规定程序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及逾期办理的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结算时工程签证的计价以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定为准。25.6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25.7物价涨落(1)如果部分主材(指钢筋、钢材、水泥、砂、石、石屑、混凝土管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管、钢管、塑料管)施工当期季度的增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或《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比投标报价参考季度的增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或《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价格浮动超出±10%的,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当价格上升时,价差调增=(施工当期季度的材料指导价-投标报价参考季度材料指导价×110%)×当期材料数量×(1+规费费率)×(1+税率);当价格下跌时,价差调减=(投标报价参考季度材料指导价90%-施工当期季度的材料指导价)×当期材料数量×(1+规费费率)×(1+税率);92\n当期材料数量包含新增项目涉及的上述工程主要材料。除上述工程主要材料外的其余材料(设备)和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仅限于脚手架等)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2)本工程人工,在施工期内,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布的人工结算文件价格与投标报价参考季度的人工结算文件价格比较,上下浮动率超过10%,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具体计算公式为:当价格上升时,价差调增=(施工期人工结算文件价格-投标报价参考季度人工结算文件价格×1.1)×当期人工数量×(1+规费费率)×(1+税率)当价格下跌时,价差调减=(投标报价参考季度人工结算文件价格×0.9-施工期人工结算文件价格)×当期人工数量×(1+规费费率)×(1+税率)当期人工数量包含新增项目涉及的人工。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仅限于脚手架等)不因物价变化而调整。26、工程预付款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工程预付款按照以下约定履行:26.1工程预付款支付26.1.1本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款项申请后7天内审批完毕,并报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合同价款(扣除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暂列金额)10%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26.1.2预付款抵作进度款。26.2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材料及人员费用,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27、工程量确认27.1承包人应每次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八份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表)。已完工程进度款申请报告(表)格式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9.1款(1)项执行。并应附下列已完工程的证明资料:(1)材料检验报告;(2)产品质量合格证;92\n(3)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记录表;(4)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自评报告。27.2不予计量的情况:(1)已完工程无专用条款第27.1条要求的证明材料的;(2)因承包人责任而增加的工作量、施工图之外的工作量;(3)未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4)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设计要求的工程。(5)除设计图纸或业主要求施工的临时便道外,承包人为自身施工方便而设置的临时便道均不予计量。27.3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通过计量来核实并确认已完工程的价值。当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一部分或几部分进行计量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通知要求立即前往协助监理单位人员从事上述计量工作,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未能按要求时间前往参加计量并提供详实资料,则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直接被认为是对这一部分工程的正确计量。27.4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扣除工程保留金)的方式和时间:(1)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并按本条28.5款执行。(2)任何计量与支付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技术条件和业主批准的施工图有关要求和规定完成全部工作,包括合同规定的与计量项目有关且必须完成的责任和义务。(3)完成的计量与支付项目需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质量认可。如承包人的工作不能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如: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缓慢,施工专业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不到位或有其它方面违背合同的行为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计量与支付。92\n(4)承包人在申请支付各期工程进度款时应连同其负责管理的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工程进度款一并申报,并附上其上一次已支付上述单位价款凭证的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5)当所有款项累计支付达到暂定合同价款(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暂列金额)的80%时,暂停支付所有款项。(6)工程进度款计算公式:发包人每月完工后,可按完成工程量申报工程进度款,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核后,可予支付已完工作量的70%(不含预付款)。(7)工程款以监理单位审核计量和发包人审定确认为准。承包人应在完工时根据工程师及发包人核实确认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款结算单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收到后,应在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在7天内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统一拨付。28.2不执行本款。28.3不执行本款。28.4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付至合同价的90%(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和暂列金额),竣工结算经增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认,且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后,发包人付至结算造价的95%;留下结算造价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若在质保期内,承包人未出现违约情形,发包人应在质保期届满,收到承包人的款项申请手续后30天内将质量保修金无息退回给承包人。28.5费用的支付方式:28.5.1规费、堤围防护费与税金按照增建[2010]30号文计入工程造价之内。当规费、堤围防护费与税金由建设单位缴交时,该部分费用结算时在工程总造价中扣除;当规费、堤围防护费与税金由承包人缴交时,承包人按约定的方式(缴交当月或工程结算时)凭缴费凭证向建设单位申请支付。28.5.2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支付方式: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支付该项价款的60%;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30%;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格后支付10%。28.5.3因变更引起的工程项目支付方式:经发包人审定纳入总工程量中,按结算款支付执行。28.5.4对于招标范围外的增加工程项目支付方式:经发包人审定纳入总工程量中,按结算款支付执行。七、材料设备供应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即乙供材料。按招标文件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执行。92\n30.7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类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8本工程为政府公共项目,承包人要充分考虑到选用材料符合设计技术要求,不能降低材料选用的标准,并要充分考虑发包人对乙供材料看样定板审查确认的管理规定。本工程所有的设备材料均须严格按照技术要求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选用,如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将按技术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材料进行调整,但中标价格不调整,投标人必须对此作出承诺。八、工程变更31、工程设计变更31.1工程设计变更指改变任何这类工作的性质、质量、种类、数量。但《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款中关于“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的内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3.1.2款、第13.2款执行。31.4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且承包人需做好现场图片形象资料和原始记录。31.5变更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变更指令,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31.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单价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31.7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33、确定变更价款33.7在发生第31款所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33.8对于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通用条款第31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2条所定义其它变更,分为以下两种状况:状况一:由于承包人原因,对于招标图中规定可以变化的部分发生了变化,除非是材料发生了替换,高于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并获得发包人的批准,则按如下方法确定价格,其它情况下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不予变化:-92\n当替换材料价格最终确定后,可对投标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调整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价差*消耗量)-价差=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最终价格-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价格-消耗量确定原则上按投标时所报消耗量计算,若投标消耗量高于现行定额消耗量时,则调整为按现行定额消耗量计算。状况二:由于发包人原因,对于招标图中部分清单项目发生了变化,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在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价款计算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一)当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按实计算工程量;1、当相应项目综合单价低于现行定额计价平均水平,则直接套用。2、当相应项目综合单价高于现行定额计价平均水平但不超过平均水平的15%时,工程量增加10%内(含10%)直接套用,超出10%外工程量按现行定额计价平均水平结算,乙方不得拒绝实施该项目。(二)综合单价确定方式:(1)合同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变更合同价款,合同约定的调整方式除外。(2)只是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局部做法(含合同规定的材料或做法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进行调整和计价。(3)合同中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如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招标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4)若合同中没有适用项目的综合单价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则重新进行计算:-按照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和2010年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定额、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绿化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排列顺序,根据相应的专业划分确定人工、机械和材料的消耗量。综合单价按下述方式确定:中标下浮率=(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综合单价=定额×(1-中标下浮率)。(三)主材价格确定方式:(1)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材料价格,按已有的价格执行。(2)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材料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3)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价格,首先按照增城市建设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计算,增城市建设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计算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价格,再参照《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中的价格执行。92\n(1)若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价格,且增城市建设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及《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中没有相应价格,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2)无论是按增城市建设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或《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确定的材料价格,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价格,均要由发包人认可材料样板后,通过询价才确定价格。(6)如果部分主材(指钢筋、钢材、水泥、砂、石、石屑、混凝土管材、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管、钢管、塑料管)施工当期季度的增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或《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比投标报价参考季度的增城市建设局《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或《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价格浮动超出±10%的,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具体调整按照25.7款执行。33.8.2当发包人提出变更通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通知要求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另增加。若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导致合同费用减少,则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扣减相应部分的合同价款。33.8.3由于发包人指令而引起的施工方案的变更,若承包人认为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发出指令后3-7天(时间视变更大小而定)内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33.8.4由承包人提出的施工方案变更,若承包人认为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产生了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在提出施工方案变更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增加费用报告,报告内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增加费用报告经发包人批准,该类指令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在提交施工图会审提纲的同时,应附上此类变更所增加的费用,若未附增加费用报告,发包人认为此次图纸会审中的此类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在变更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在发生变更的必要工序提请监理工程师确认实际发生的情况,以此作为将来费用计量的依据,否则监理工程师可以拒绝计量,发包人无须支付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负。33.9分部分项工程量投标报价清单与发包人确认的实际施工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处理本合同所采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投标报价清单是根据招标时提供的图纸确定的,依据此清单投标的中标价作为暂定合同价。若实际施工时施工图纸发生变化应在出图后一个月内双方重新核定清单项目和工程量,并可以此签订补充合同。所有计量应按施工图纸内容、招标文件规定及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指示为依据,并根据完成且经验收合格的工作量进行计量。任何予以计量和支付的工作项目必须达到技术规范和图纸所示的要求。92\n33.10不合理投标报价的处理33.10.1不合理投标报价是指明显脱离市场价或企业成本价。不合理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1)综合合价分析列项不合理。(2)综合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3)综合单价分析中有明显错误(包括子项开项、人材机消耗量等)。(4)主要材料设备单价明显高于定额指导价。33.10.2承包人承诺: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发现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有高于同期定额计价平均水平15%的不合理投标报价,发包人有权对此不合理投标报价合理调低至现行定额计价的平均水平。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包含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后,如认为承包人竣工文件不能符合竣工要求,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并审核竣工文件通过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34.3发包人应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5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7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7条款办理。34.8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4.92\n9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承包人偿付违约金外,工期顺延。34.10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11承包人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竣工资料准备:34.11.1承包人有责任根据竣工图验收要求对分包单位所绘制的竣工图进行符合性审查。34.11.2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承包人有义务对专业管理、分包单位资料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要求分包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再上报承包人。34.11.3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34.11.4专业分包工程需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该分包单位与专业工程验收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参与验收。34.11.5专业分包工程不需要办理单独验收的,经承包人预验合格后,属专业分包项目的再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不属专业分包项目的由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预验,合格后由分包单位、承包人、施工监理单位、发包人协商验收。35、竣工结算35.1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5.3款中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改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是结算时间应以上级有关审核部门审定结算后开始计算,若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2结算方式: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按单项工程编制结算书,单项工程的结算结果可作为本工程进度款拨付依据。35.3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35.4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分阶段结算报告后50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时间30天)、总结算报告后75天内(其中含监理单位审核45天)审定,并及时报上级部门批准。35.5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如下竣工结算资料2套:(1)工程结算书;(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92\n(1)合同书;(2)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3)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4)图纸会审记录;(5)设计变更单;(6)工程洽商记录;(7)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8)会议纪要;(9)现场签证单;(10)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11)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12)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13)其他结算资料;(14)移交资料签收表。35.6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磁盘。(3)合同书: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书、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4)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承包人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5)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6)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92\n(1)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盖章确认。(2)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3)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4)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5)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承包人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6)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7)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承包人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8)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按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发包人供应材料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承包人、材料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9)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承包人承担而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证明如发包人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10)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三方单位的印章。92\n35.7承包人迟延提交结算报告的,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相应顺延。由于结算报告存在错误或不完整而退回承包人修改或补充的,发包人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从收到修改或补充的结算报告后重新计算。35.8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虽有错误或不完整,但其中有部分手续齐全并可以单独结算的,发包人可就该部分进行审批。35.9由于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及时报审估算资料或报送资料不齐全、不完整引起的结算滞后或影响支付,应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所主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申请将不被接受,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违约37.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发包人违约的情形仅限于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26.1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第35.1款之约定三种,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1)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26.1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顺延。(2)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28条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造成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工期应按发包人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予以顺延。(3)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35.1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37.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37.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令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给发包人。(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同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视承包人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权直接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人再在同一事项或不同事项中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2万92\n元,3次以上(含3次)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6条的相关约定执行。(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其造成的经济损失。37.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三次限期改正责任追加1次一般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一般违约责任追加1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7.2.3根据本条37.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结算时不予退还,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7.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违反《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款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第37.2.4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3)承包人违反第13.2.2款的约定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1天的,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暂定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当月的工程进度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按暂定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暂定合同价款的30%)92\n,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37.2.5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5万元(含5万元)、累计抽检不合格达3次的,每发生一例,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必须对各工序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审定结算总价2%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同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工程保修期从所处分项工程返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37.2.6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92\n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B、发生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的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C、发生较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D、发生一般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的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的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37.2.7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4.1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或者被通报批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7.2.8工程转包、分包方面的违约责任92\n承包人转包或者擅自分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37.2.9人员投入不到位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第7.1款、第7.6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4)对每次检查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46条执行。37.2.10工程建设人员(包括农民工)的管理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9.5款的规定,被工人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工人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由于承包人或其管理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工人工资致使发包人被投诉或起诉并被判令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的,承包人除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先行垫付工人工资金额的两倍作为补偿。(4)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发包人暂停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拖欠工人工资,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暂停支付工程款问题解决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先行支付其所属工人工资。92\n(5)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民工工资致使民工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立即终止与承包人的合同,上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承包人两年内再参与增城市各级财政投资的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参加广州地区省、市重大项目的投标资格,并由发包人予以公告。如属恶意煽动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6)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抽查发现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9.5(1)款的约定,其技术管理人员或施工作业人员没有佩带平安卡的,由承包人按每人次5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立即改正。37.2.11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合同其他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情节较重的,应当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7.2.12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被解除工作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人。37.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37.3.1由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书面警告给承包人;37.3.2承包人收到书面警告两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将出具《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37.3.3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承包人如有足够证据证明不应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在收到违约处理决定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异议并附上有关证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异议后15天内审核完毕且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在异议审核期间,承包人须照常施工,不得以审核未确定为由拖延或者中止工程施工。37.3.4书面警告和《违约责任通知书》送达承包人的方式为下列任一种:①承包人或其本项目的项目经理;②发包人以挂号邮寄送达。③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送达确认方式。38、索赔38.1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38.2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38.2.1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8.2.292\n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容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38.2.3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帐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38.2.4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9条办法处理。38.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参照38.2款约定的程序执行。38.4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39、争议39.1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增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39.2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他41、不可抗力41.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92\n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4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自已的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除非一次影响工期延误大于30天,否则竣工日期不变,分段工期或者节点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人应当在下一个节点或分段竣工日前赶回。42、保险42.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人身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46、合同解除46.6.1本合同生效后,如承包人单方终止合同,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并将承包人上述不良行为上报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6.6.2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①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②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③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及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⑤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⑥92\n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暂定合同价款的50%时,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46.6.3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①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②承包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已完成的工程量均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所有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按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作为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工程款,不再另行清点结算。③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视为承包人违约赔偿的一部分予以没收。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⑤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6.6.4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8、合同份数48.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一式捌份,双方各执肆份。49、补充条款49.1本工程的劳保基金双方另按增城市建设局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代扣代缴,承包人应予协助。49.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低于发包人要求的承诺。92\n承包人承诺投入以下项目:序号施工要求数量1                      人2                     个3                       台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以下项目,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若出现违约说明的情况,承包人将无条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投标人承诺的罚款额(人民币元)1项目经理部更换项目经理100002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10003各阶段投入设备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主要设备每少1台10000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一般设备每少1台50004各阶段投入材料没有按总控或阶段计划投入,每少10%1000049.3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50工程移交50.1承包人应在工程项目移交前将场地清理干净,将无关机械设备及材料撤离现场,保证移交的工程项目环境洁净、安全卫生。50.2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的情况,为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2)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清单;(3)工程项目的承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4)各系统的设计功能、使用功能或使用说明;(6)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7)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50.3承包人应在进行移交准备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92\n并于50.2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营管理单位按如下程序进行工程项目移交:(1)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2)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3)按移交手册的设计、使用功能说明进行必要的功能性试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4)按移交手册的说明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或组织各方参加政府指定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功能性试验),测试主要设备的运行参数;(5)组织发包人、承包人、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6)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50.1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50.1.1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前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发包人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四份;(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50.1.2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经工程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承包人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承包人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50.1.3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50.1.4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50.1.5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50.1.6发包人留取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暂定合同价款的2%,作为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完成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该保证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该保证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50.1.7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92\n50.1承包人参与移交或协助移交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92\n三、合同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合同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合同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92\n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2\n(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由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92\n4.1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的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和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释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改正。92\n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92\n(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92\n(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顺延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92\n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自己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92\n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92\n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文明施工92\n20、施工场地的占用和管理20.1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按照其与监理单位会签认可的施工平面图给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内布置、安排和组织施工,严禁擅自变更场地范围。因工程施工需要,承包人确需临时征用场地或道路的,必须事先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批准。20.2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场地方方面面的管理工作,并应对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20.3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了移交与接收手续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从施工场地搬走或清除其设备、临时设施以及多余的材料、余泥、垃圾,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程度。20.4承包人应当随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执法检查,并对管理不善之处及时予以全面整改。21、安全施工与检查21.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2、安全防护22.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事故处理2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3.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92\n24.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文明施工制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创建文明施工现场。24.2在工程施工期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规定,承包人应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来保护施工场地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其操作方法所造成的污染、噪声或其他问题而对周边的人员或公私财产造成干扰、损失或者损害。因承包人环保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5、合同价款及调整25.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5.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5.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分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5.4承包人应当在25.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6、工程预付款92\n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7、工程量的确认27.1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7.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7.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8、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8.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8.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5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3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8.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8.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9.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9.292\n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9.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0.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3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2\n30.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或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0.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3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31、工程设计变更31.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1.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2、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3、确定变更价款33.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92\n(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款,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3.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3.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3.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3.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3.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4、竣工验收34.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34.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92\n34.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4.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5、竣工结算35.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5.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5.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5.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5.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进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35.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6、质量保修36.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6.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1)。36.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92\n(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7、违约37.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5.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7.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7.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8、索赔38.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92\n38.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8.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9、争议39.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9.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40、工程分包92\n40.1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务部分分包。40.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0.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0.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发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41、不可抗力41.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41.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有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41.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2、保险92\n42.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2.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42.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43、担保43.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3.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3.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4、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4.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4.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5、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92\n45.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6、合同解除46.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6.2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3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6.5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6.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6.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7、合同生效与终止47.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47.2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7.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92\n48、合同份数48.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8.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49、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92\n  为保证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范围: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即承包人施工的工程范围)。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装修工程为2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防水工程为5年;6、其他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原则上按2年进行保修。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零。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无息)。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质量保修事项:发包人扣留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保修期的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再支付给承包人(无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92\n发包人(甲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乙方)(盖章)(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签订日期:签订日期:二、安全生产合同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为在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92\n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一、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和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组织监理人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二、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则和安全生产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住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工人)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位,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92\n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各种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1.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行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2.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能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3.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4.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5.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6.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进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处理相关责任人。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学习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一、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92\n发包人(公章):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201年月日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201年月日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发包人(甲方):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乙方):92\n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92\n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一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二条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三条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四条本责任书一式十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四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乙方单位:(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020-     电话:201年月日     201年月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201年月日     201年月日92\n四、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加强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项目(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有序、整洁卫生、环境保护、不损害公众利益、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本项目从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线管敷设、园林绿化工程等施工活动施工场地(含临时设施用地及其他临时施工用地)。本办法所称的临时设施用地,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内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门卫、临时水电设施用房、仓库、工场等;所称的临时施工用地,是指施工现场除临时设施用地外的其他临时施工场地。1.3一切与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本办法,同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指挥。1.4施工单位应指定企业负责人抓好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同时还应有专责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监理单位负责本办法在其监理的施工项目的贯彻实施,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1.5实施本办法所需的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费用,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不再另外计取。二场容管理2.1施工现场场容规范化应建立在施工组织总平面图设计的科学合理化和物料器具定位管理标准化的基础上。施工单位应根据本项目管理的要求,建立和健全施工平面图管理和现场物料、器具管理。2.2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施工条件,根据施工场地范围,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总平面图的规划、设计、布置、实施和管理,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把这些文件报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备案。2.2.1施工平面图应按指定的施工场地范围和布置的内容,分别进行布置和管理。2.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已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划定的位置,布置施工项目的主要机械设备、脚手架、密封式安全网和围挡、模具、施工临时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管道或线路、施工材料制品堆场及仓库、土方及建筑垃圾堆放、变配电间、消火栓、警卫室、现场的办公、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等。92\n2.4现场大门宽度不少于5m,材料采用2寸水管做架,双面铁板做面,红丹打底面油漆,焊接要坚固、耐用、平整。门头应设置施工单位的标志。总包配合单位应负责施工现场场容文明形象管理的总体策划和部署;各分包单位应在总包配合单位的指导和协调下,搞好施工现场的场容文明形象管理规划,严格执行,并纳入总包配合单位的现场管理范畴,接受监督、管理与协调。2.5项目现场应公示下列内容:2.5.1现场大门外右侧墙面挂设施工标牌公示: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具体要求见增城市建设局的规定。2.5.2现场大门入口内的醒目处公示:安全纪律牌;防火须知牌;安全无重大事故计时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牌;施工总平面图;总包配合单位项目部组织架构及主要管理人员姓名岗位框图。2.5.3出口处应设洗车场和沉淀池。用混凝土制成宽30cm、深40cm沟槽围成宽3m、长5m的洗车场地,设沉淀池和高压冲洗水枪,驶出车辆必须冲洗干净。2.6施工物料、器具除应按施工总平面图指定位置就位布置外,尚应根据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并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等管理标准。2.7在临时施工设施用地周边应按下列要求设置临时围护设施:2.7.1临时设施用地的围蔽,统一采用约2m高新型轻质装配式材料,围蔽必须牢固、安全、美观。除临时设施用地外的其他施工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围护设施,但应做出方案,经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审批。2.7.2施工单位不得在围墙面、围护设施面和施工现场书写或悬挂商业性的宣传广告、标语、彩旗、气球、充气拱门等。如需作有关本项目建设的宣传,应报施工监理和工程部批准。2.8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用地大门内外通道、临地设施室内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地面等要求浇厚度不小于20㎝,强度不少于C15的混凝土地坪,材料分类堆放场地用不同的颜色线划定,标识清楚。机动车通道的宽度不少于3.5m,其外侧设置排水沟、浆槽。上述以外的其他临时施工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铺石粉、炉渣、砾石,或作其他处理,但要征得监理单位和工程部同意。2.9施工现场的建设材料和设备不得堆放在围墙外,如确需在围墙外占地堆放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设置临时围栏,一旦条件许可,材料和设备要转入临时施工用地内。材料堆放整齐,标识清楚,散料要砌池围筑,杆料要立杆设栏,块料要起堆叠放,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6m。2.10施工现场内设置的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临时水电设施用房、仓库)统一采用新型装配式轻质防火板房,做到整齐、美观,减少二次污染,室内用白色,要求宽敞、通风、明亮、整洁,外墙四周应设散水或明沟,以利排水。92\n2.11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场地内不得有大面积积水、泥浆、污水。泥浆、废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及其他必要处理,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或河涌。废浆和淤泥必须使用封闭的专用车辆外运,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2.12施工现场办公室内应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余泥渣土排放证、夜间施工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和组织机构框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按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放置与实施工程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13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一个集体厨房,远离厕所30m以上,远离建筑物排栅、作业场所、污水沟及其他污染源20m以上。厨房设施应满足卫生要求,厨房要通风、卫生,经常保持清洁,生熟间要分隔,内墙要铺贴高2m以上的白瓷片,其余抹平扫白,厨房应使用燃气炉具,厨房内灶台、工作台等设施和售饭窗口内外窗台也应铺贴白瓷片,门窗及洞口要设置纱窗,地面及周边排水良好。2.14厕所内墙裙应当铺贴高度不低于1.5m的白瓷片,便槽内底部和旁侧应铺贴白瓷片,地面、蹲台采用水泥浆抹面。厕所内应当设置洗手槽、便槽自动冲洗设备、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对厕所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异味。2.15施工现场工人宿舍必须具备防潮、通风、采光,人均床铺占有面积不小于1.7m2,并进行适当分隔;每25人应设一个直接出入口,主要通道宽不少于1.2m;15人以上居住的宿舍门宽不少于1.2m,男女宿舍和沐浴应能满足施工高峰期的需要;禁止男女混居。工人宿舍内部设施必须整齐清洁,生活用品分类统一存放。宿舍内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卫生、计生管理责任人。2.1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栏,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地及四周环境要及时清理干净。三安全生产3.1项目经理部应按GB/T28000-2000职业健康、安全卫生管理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保障体系,充分识别危险源,并实施管理方案和紧急预案等措施,对危险源予以控制,做到防患于未然。3.2各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人,着装应统一、整齐,还应当在胸前佩戴标有个人彩色照片、姓名、工种或职务、所属单位的标卡(尺寸为90×60mm)。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应当戴好安全帽、系好帽带;临空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当系好安全带;各类洞口和脚手架应当设置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应当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各类建筑工程高出+0.00线2m以上的立面所设的安全网应采用100cm2不少于2000目的密目式阻燃围网封闭,要求围设平整、绷紧、密拼连接、整齐美观,不得漏挂、脱落。每层脚手架的走道板应设180mm高,面漆红白格的挡脚板(木挡脚板厚18mm92\n,宜推广轻槽型钢挡脚板)。安全帽应分色标识使用者,管理人员戴蓝色帽,工人戴黄色帽;安全帽前端应标识施工单位名称;戴安全帽时应使帽带系紧下颚,帽衬应与帽壳留有20—25mm空隙。3.3施工现场的楼梯、预留口、通道、深基础、坑井、阳台、屋面、楼层面等一切容易坠落的临边临口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和警示设施。面临路边的脚手架、高压电缆、起重机巴杆回转半径伸至道路的,均应设置安全隔离棚。危险仓库附近应有明显的标志及围挡设施。基坑、管沟施工做好足够的安全支护措施,防止基坑土方或支撑坍塌产生的意外,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3.4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有关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线路必须符合TN-S系统技术要求,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禁止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应当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3.5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位置合理、固定牢固,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具进场经过安全检查,合格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3.6施工现场内木材加工间、易爆易燃仓库禁止烟火。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定点吸烟室,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各类易爆易燃的化学物品、建材、油料必须入库存放,不得露天堆积。乙炔和氧气使用时两瓶间距必须大于5m以上,存放时必须封闭隔离。动用明火必须由项目经理和安全负责人在现场核验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内宿舍、办公室、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取暖和煮饭,宿舍仓库不得混用。3.7木材加工间、仓库、宿舍、厨房、动火现场、作业区域、吸烟室以及易爆易燃材料堆放场等场所,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各类有效防火器材,并经常检查。3.8施工现场的危险区域应当设立危险警示标志。3.9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经常组织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措施迅速整改,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四防火保安4.1参建本项目各施工单位应在总包配合单位的统一领导下与当地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加强治安联防和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主管部门要求,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健全项目经理部防火保安管理制度,落实公安消防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4.2施工现场应设立门卫,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确保财产安全。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标卡。有条件时可对进出场人员使用磁卡管理。92\n4.3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还应按消防规定在路旁适当位置设消防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火灾易发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项目经理部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现场严禁吸烟,必要时可设吸烟室。4.4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应有明显标志或指示牌。有高度限制的地点应有限高标志。4.5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等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公安部门申领“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五环境文物保护和卫生防疫5.1项目经理部应根据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建立和保持管理体系,在充分识别环境因素的基础上,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绿色生产”。5.2土石方施工前应制定技术先进、安全有效的施工方案,制定防坍塌污染环境的措施,施工过程应加强监察,及时处理隐患。施工现场泥浆和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5.3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不得使用有毒物体作燃料,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或不得把这些废弃物作土方回填。5.4建筑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每日进行清理。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应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机动车辆冲洗设施,冲洗污水应进行处理。5.5在村民居住相邻区域进行爆破、打桩等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申请批准,还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理解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声与振动扰民,应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5.6各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历史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砍伐树木必须事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5.7施工现场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应由发包人在施工前通知承包人,标出位置,加以保护。施工时发现历史文物、古迹、爆炸物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5.8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及周边构筑、线杆等,承包人需自行组织勘察物探,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确保安全施工,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5.9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告示。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标志。如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92\n5.10在可能情况下,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布置。5.11施工现场内的厨房必须符合增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建筑工地厨房卫生要求的规定,申办食品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和茶水员上岗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岗位培训班,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口罩、白衣帽及袖套。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严格分开,餐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按规定消毒。5.12施工现场应当设茶水亭和茶水桶,茶水桶要有盖、加锁和有标志。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5.13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医疗室,其他施工现场必须设立有效的医疗急救箱。发现疫情必须及时向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报告。5.14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无力自行落实除“四害”措施的,可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代为处理。六奖罚6.1各参建单位必须加强本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并经常检查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6.2对在施工现场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获得增城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的施工单位,将进行适当的奖励。6.3对历史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及树木保管不善,造成损坏者,应追究其责任,按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经专业部门核定)的3倍处罚;对蓄意盗取、破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者,按所造成的损失金额(经专业部门核定)的5倍处罚;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违法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6.4对在施工现场管理中,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工作马虎、失职、文明施工差、质量、安全、消防、治安隐患严重,经综合考评为差者,按本项目综合考评办法和有关合同条款予以处罚。造成严重质量、安全、消防、治安事故,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且违法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1.1为全面保证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工程质量,根据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及广东省、增城市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1.2凡参与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按本办法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实现建设目标。92\n1.3各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管理岗位责任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人、材料、机械、方法和环境”等因素,积极推广应用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新技术,对建设活动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1.4参与本项目建设的各施工单位制定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及有关质量管理等文件应报发包人备案。二、质量管理2.1施工单位在本项目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其人员素质及数量应兑现或高于投标书的承诺。项目经理部应建立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项目经理应对项目质量控制负责。过程质量控制应由每一道工序和岗位的责任人负责。2.2项目质量控制应按2000版GB/T19000族标准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应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2.3项目质量控制应满足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广州市质量通病治理措施和发包人的要求,应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督促指导,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人、材料、机械、方法、环境”等质量因素。2.4项目质量控制必须实行样板制。施工过程均应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定为不合格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2.5质量控制必须制定施工技术和质量控制的企业标准以及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应按发包人的要求:确定项目质量目标为一次性验收合格,争获市优良样板工程。编制项目质量计划包括:施工准备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2.6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2.6.1施工合同签订后,项目经理部应索取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指定专人管理并公布有效文件清单。2.6.2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交底的工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并应对其妥善保护。当发现问题时,应与设计人协商处理,并应形成记录。2.6.3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主持对图纸会审,做好图纸会审前的准备工作,会审时应归纳各方意见并应形成会审记录。2.6.4项目经理应按质量计划中工程分包和物资采购的规定,选择并评价分包人和供应人,并应保存评价记录。2.6.5企业应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并应保存培训记录。2.6.6工序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技术交底施工放样,机具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作业人员具备应有的资质。2.7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2.7.1技术交底应符合下列规定:92\n2.7.1.1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2.7.1.2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的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2.7.2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2.7.2.1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测量记录应归档保存。2.7.2.2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2.7.3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2.7.3.1项目经理部应在质量计划确定的合格材料供应人名录中按计划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2.7.3.2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2.7.3.3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2.7.3.4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2.7.3.5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2.7.3.6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进行进场验收。2.7.4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2.7.4.1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执行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设备的良好状态;2.7.4.2现场的施工机械数量和技术状态应满足施工需要;2.7.4.3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2.7.5计量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器具符合有关规定。2.7.6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2.7.6.1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2.7.6.2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范、企业标准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2.7.6.3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和国家、行业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处置。2.7.6.4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2.7.7特殊过程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2.7.7.1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过程,事前制定作业指导书,应按规定控制的技术参数进行连续监控和记录,并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92\n2.7.7.2对特殊过程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关键过程设置工序控制点,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2.7.8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2.7.9建筑产品或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必须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2.7.10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7.10.1对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2.7.10.2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2.7.10.3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2.7.10.4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2.7.10.5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报企业管理层。2.7.10.6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2.7.11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2.7.11.1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2.7.11.2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2.7.11.3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2.7.11.4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7.11.5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2.8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2.8.1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质量记录。2.8.2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最终检验和试验规定,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全面验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竣工质检工作。2.8.3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进行处理。2.8.3.1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1)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2)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3)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让步验收。(4)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92\n2.8.3.2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2.8.4项目经理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要求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并应做好工程移交准备,配合发包人做好竣工备案工作。2.8.5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建筑产品采取防护措施。2.8.6工程交工后,项目经理部应编制符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撤场计划。2.8.7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设部80号令《房屋建筑物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做好项目回访保修管理工作。三、奖罚3.1对违反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现行标准规范,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和损失者,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给予如下处罚。情节严重,损失重大者,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查处。3.2违反本办法,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应付工程合同价百分之一以下的违约金;可以责令停工整顿,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3.3违反本办法,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责令改正,还应付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违约金;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3.4.违反本办法,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还应付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5违反本办法,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还应付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6本章中的奖罚办法适用于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各类合同。不论合同中有无引用这些条款,发包人有权按本奖罚办法执行,被处罚单位不得有异议。六、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设备材料供应采购管理办法为了保证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92\n施工建设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设计和招标的实际情况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特制定市政工程材料采购及管理办法。一、定义与职责1、发包人(即招标人):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人民政府,为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建设项目的组织和管理者。2、工程施工监理:受发包人委托承担增城区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当事人(监理机构或监理工程师)。施工监理单位依照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过程(包括材料质量)进行监理。3、承包商:指新塘镇地铁十三号线站点周边景观改造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是本建设项目材料及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在材料供应工作中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并受到本办法的约束。4、供货方:与购买方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的材料供应商,依据购销合同向购买方实施材料供应,接受监理机构的监理,并受到本办法的约束。5、工程材料:含道路、桥梁、给排水、消防等工程的材料。其单价为到工地结算价格,包括运输费、装卸费、采保费、吊装费、税金等一切费用。二、材料的种类见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要求使用的其它材料。三、材料采购及管理模式(一)材料采购方式分为:1.承包商采购材料。2.甲招乙供材料。3.发包人供应材料。(二)承包商采购材料1.程序和要求(1)由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设计单位不得直接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2)承包商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出厂合格证明、有效的检验报告和生产许可证。设计有特殊要求或需照样板验收的材料,承包商应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施工监理。(3)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有关规定及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发包人发现承包商采购或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时,可要求承包商在限定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商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报监理单位并经发包人认可后才能使用,费用调整由双方协商处理。2.材料的选定和价格确定92\n(1)材料产品选定程序:工程开工后由承包商开列《看样定板材料一览表》并提供三家以上满足设计要求的产品样板及有关资料给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由发包人和监理(影响建筑效果的装饰材料和设计有特殊要求的用料必须连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材料设备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材料设备进行考察和评审,提交评审意见,由发包人最终审定,其中的考察和评审费用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在选送样板同时,要填写《选定样板报告表》一式六份交监理与发包人,表中写明该产品名称、产地、品牌、颜色、规格、型号、等级、价格等。样板一经选定,由各方在该表加具意见和签名盖章确认后,作为材料购买、报验及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各方必须妥善保管。所选定样板由监理机构封存作为验收依据。(2)材料价格确定原则:A.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有的设备材料,按照投标文件的自报单价。B.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设备材料,首先按照施工当季度的增城市建设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计算,增城市建设局同期《建设工程地方材料指导价格》计算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材料价格,再参照施工当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材料指导价格》中的价格执行。C.工程量清单和指导价都没有可参照的材料设备,由中标单位按照市场价报价,由监理和业主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3.材料供应计划(1)承包商应在分项工程开工之前编制工程总体材料使用计划,在每月月底前编制下月材料分批使用计划,交发包人进行审核,作为材料供应的依据。(2)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工程变动情况导致材料需求计划发生变化,承包商应及时调整材料供应和使用计划。4、材料的结算(1)承包商在投标文件中已有自报价格的材料按竣工图纸及有关规定计算工程量乘以中标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2)招标文件清单中暂定价格的材料或经调整的材料,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材料单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按竣工图纸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工程量乘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1.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通过招标,依法选定设备材料供货方,由材料供货方与材料使用单位签订设备材料购销合同的设备材料。2.设备材料价格:按发包人通过招标确定的设备材料价格结算。其材料二次装卸、保管及转运费用作为合价包干已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得另计。3.采购程序和要求及其他条款同承包商采购材料要求一样。(四)发包人供应材料1.程序和要求92\n(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双方应在到货前对发包人供应材料进行约定,内容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供应材料,对其质量负责。(2)发包人在所供材料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由承包商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清点后在发包人供货单上签认后由承包商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商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商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商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内容,双方约定如下:①材料设备单价与约定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②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约定不符,在发包人替换前,承包商可拒绝接收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支付;③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约定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可代为调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④到货地点与约定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约定指定地点;⑤供应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⑥到货时间早于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2.材料价格按发包人通过合法程序确定的材料价格结算。3.材料供应计划(1)承包商应负责配合发包人做好材料供应管理、监控、协调、统计等工作。(2)承包商根据施工图及时计算出预算用量、总体及分批使用计划量,并交发包人进行审核,发包人审核后将双方共同认可的总体及分批使用计划量送供货方作为材料供应的依据。结算时,若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工程结算数量小于承包商所计算出的计划量,则计划量与实际结算数量的差额费用由承包商承担。(3)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商不得自行采购同类材料用于本工程,如经发现,发包人将按自行采购同类材料金额的3倍作为违约金;若有以次充好现象,发包人保留对承包商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4)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其它工程变动情况导致材料需求计划发生变化,由承包商和发包人根据需要协调和处理。4.材料的运输与装卸92\n发包人应负责将材料运到承包商指定的仓库或工地现场。承包商须为发包人提供材料运输所需通道和卸货作业场地,提供材料仓库或符合要求的材料堆放场地。如因承包商施工区域内道路或场地、仓储原因导致材料无法运送或不能及时到货而停工,费用及工期损失由承包商承担。5.材料的结算发包人供应材料实行月度结算。材料供货至现场后,承包方必须清点并在供货单签认,无收货人签名的供货单无效。供货方凭开箱验收记录、承包商签认的供货单和供货合同方编制设备材料结算单,提交发包人和监理审核。四、材料的保管、堆放所有材物保管、堆放由承包商负责,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并进行标示。五、材料的质量检验(1)所有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其质量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技术要求》和设计的标准,必须按相应的国家材料标准和试验规程进行材料检验,并按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进行标识,不合格的材料禁用于本工程。(2)运至工地的材料质量均要发包人认可才能用于有关工程。(3)材料检验,如出现质量争议,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为准;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该批材料质检费用由供货方负责,延误工期不予顺延。六、资料要求承包商应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每月进行及时整理归档有关资料,如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等,并在供货期满后,负责做好所有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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