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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10:11:3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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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SC-1510292917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业务手册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7年7月21日发布\n目 录一、受理范围3二、办理依据3三、办理机关3四、审批条件3五、申请材料4六、审批证件4七、办理时限4八、审批收费(无)4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4(一)共同审批4(二)前置审批5十、中介服务(无)5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5十二、资质资格(无)5十三、审批流程5(一)新办5(二)延续7同新办的要求。7(三)依申请变更7同新办的要求。8(四)补证8(五)行政许可注销8(六)行政许可撤销9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10(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10(二)咨询途径11(三)咨询工作程序11(四)行政审批咨询库11(五)反馈时限11(六)进程查询11十五、监督检查12(一)书面检查12(二)投诉举报12\n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的办理对象是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法人或个人。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城乡规划;(2)资料不齐全;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三、办理机关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审批条件一、新办、延续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符合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一)予以批准的情形:(1)符合城乡规划;(2)资料齐全;(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城乡规划;(2)资料不齐全;二、补证(1)予以批准的条件:1.申请人应在州级以上媒体,刊登证件损坏或遗失公告;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因损毁或遗失的方可申请补办;(2)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证件因违法被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五、申请材料新办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表1)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新办备注1申请报告原件1√收原件\n2规划或建设部门签发批准的有关证件(含附图)复印件1√验原件3土地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验原件4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需要举行听证的要提供听证会议材料及专家组意见。原件1√收原件5绿地现状图及绿地所在位置红线图(四置图)和因改变绿化规划需砍伐、迁移、修剪的绿化苗木清单(如还没有建绿地,则次材料不用提交)原件1√收原件6如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后绿地面积减少的,则要提供不少于同等园林绿化面积的补偿方案(含用地、资金、建设方案等);原件1√收原件六、审批证件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相关材料文件。七、办理时限受理时限: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补充材料一次性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范围和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书面审查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八、审批收费(无)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一)共同审批可选要素,包括,共同审批部门、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没有则在该项下填“无”。(二)前置审批可选要素,包括前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机关、实施依据、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没有则在该项下填“无”。十、中介服务(无)可选要素,包括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实施依据、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时限、收费及标准,没有则在该项下填“无”。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可选要素,包括年审年检或指定培训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年审年检或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没有则在该项下填“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可选要素,包括企业经营资质/个人职业资格证照名称、实施依据、颁发部门,没有则在该项下填“无”。十三、审批流程(一)新办1.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的办理对象是在本县辖区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或组织、法人。申请人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申请材料应按照表1执行。\n受理范围、申请单位条件、申请材料应在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以及西畴县政务网站公开。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应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下载地址为:www.xzsp.ynws.gov.cn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的纸质文本和示范文本供申请人索取。(2)申请接收接收方式为窗口接收。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收地址:西畴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3)登记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县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对行政审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4)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接收窗口提交行政审批申请时,县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应立即形成符合《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要求的申请编号。(5)收件凭证县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通过接收窗口接收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申请后,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的内容应包括所接收到的申请材料名称、收件时间、申请编号、申请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6)为申请人提供的帮助县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应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对格式文本填写错误的,允许申请人更正。申请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应告知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或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经申请人确认。2.受理(1)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县住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表1的要求,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2)补充材料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申请单位资料补充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见附2),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人向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充告知书,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材料补充告知书》(见附件2)的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3)受理决定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文字清晰、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予以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和《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办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见表1)各一式二份,一份给申请人,另一份连同申请资料进行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a)申请单位的项目不在西畴县规划范围内,并告知申请单位项目所在区域申请;b)申请的许可证不属于本部门发证范围,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不予受理条件的。受理决定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并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3.审查(1)审查方式确定县住建局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n新办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由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2)书面审查技术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要求。4.证件制作与送达(1)证件制作人员接到签完字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表》及申请材料后,对审批签字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发现相关信息有误的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审批人员更正。确认审批信息无误后机制证书并在“发证机关盖章”处盖行政审批专用章。(2)制作《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书》。(3)登记。(4)通知申请单位联系人领取许可证件,申请单位领取时应在《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书》签字。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5.归档(1)行政审批材料归档,应实行分类、分户归档;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制证人员及时规范整理申请材料和许可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文书,每半年集中归档;(2)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收件清单、受理决定书、补正通知书(如发生);现场核查记录(如发生),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3)行政审批档案应按照行政审批材料清单顺序整理,并用不锈钢订书针装订;(4)档案盒内不应有塑料件等其它杂物,每种材料只限存1份。(二)延续1.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已取得《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申请人,在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相关事项的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2)申请的许可属于县局发证范围;3)已获得《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同新办的要求。2.受理同新办的要求。3.审查(1)实地核查同新办的要求。(2)书面审查同新办的要求。4.决定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后的审查决定同新办的要求。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同新办的要求。(三)依申请变更1.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持有现行有效的《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内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申请人名称、申请项目面积、申请项目地址、申请项目建设内容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申请批准变更申请。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有《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且注册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2)申请的项目属于县局发证范围;\n3)已获得《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的申请人,申请人名称、申请项目面积、申请项目地址、申请项目建设内容依据发生变更。依申请变更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新办证件相同。(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同新办的要求。2.受理同新办的要求。3.审查(1)实地核查同新办的要求。(2)书面审查同新办的要求。4.决定依申请变更的决定同新办的要求。5.证件制作与送达、归档、决定公开同新办的要求。(四)补证1.申请(1)受理范围、申请人条件、申请材料受理范围: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因损毁或遗失的需登报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证件因违法查没的不得申请补办;申请人条件:为已经获得《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的个人、行政事项单位和企业;申请材料:同新版的要求。(2)申请接收、登记、申请编号、收件凭证、为申请人提供帮助同新办的要求。2.受理同新办的要求。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核查是否在州级以上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2)核查申请人证件没有因违法查没。4.决定(1)许可证经办人审查经办人将申请人申请资料与原行政许可档案进行核实,补证申请资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未发生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作出准予补证的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核。如申请人确属因违法而没收证件的,则不予补正并书面告知其原因。(2)许可证分管领导、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新办的要求。5.证件制作与送达同新办的要求,证书有效期不变,并注明原发证日期。不予补证的,应制作《不予补证决定书》(见附件8)。6.归档证件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许可证经办人员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材料;收件清单、受理通知书、补证通知书(如发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或不予补证决定书);送达回证。(五)行政许可注销1.审批依据\n《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第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政能力的;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第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第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第六,法律、法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的注销,由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3.依职权注销适用情形依职权注销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政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4.实施程序和时限依职权注销启动条件:(1)许可单位依法终止;(2)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注销应当有法定事实,并根据法定事实的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依据。经办工作人员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依职权注销适用情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注销行政许可的意见。承办人员应提出《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包括办理经过、违法事实、提出注销说明理由和依据),规划管理股股长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出具《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注销决定书》文书采取直接送达。必要时可以公告送达。5.归档注销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文书,并建立案卷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规划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归档期限一般为6年。(六)行政许可撤销1.审批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第一,依法可以撤销,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都有权撤销;第三,有权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厉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第四,如果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一,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如果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第四,如果取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的撤销有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办。3.依职权撤销适用情形一、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第一,依法可以撤销,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都有权撤销;第三,有权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也可以根据厉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第四,如果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一,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如果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第二,如果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第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如果取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4.实施程序和时限(1)依职权撤销启动条件a)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b)举报并经初步调查属实的;c)上级部门要求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d)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报告认为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e)有关行政部门移送的;f)本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调查取证开展调查取证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或者作询问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双方签字或者压印。承办人员应提出《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包括办理经过、违法事实、提出撤销说明理由和依据),经规划管理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3)告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被许可人提出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有关陈述、申辩笔录、复核意见等原件应当存入档案。(4)送达和期限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自指定承办人员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送达《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撤销决定书》。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必要时可以公告送达。5.归档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文书,并建立案卷制度,做到一案一卷,案卷由规划管理股负责归档保管。归档期限一般为6年。十四、审批咨询及进程查询(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西畴县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网上和电话咨询答复。西畴县县住建局规划管理股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现场咨询答复。(二)咨询途径本行政审批事项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三种咨询途径。\n(三)咨询工作程序1.窗口咨询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并提供《办事指南》1份,同时告知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http://www.xzsp.ynws.gov.cn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住建局规划股进行回复。地址:西畴县政务大楼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大厅住建局窗口。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2.电话咨询⑴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电话:0876-7626902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⑵县住建局规划管理股电话:0876-7627402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⑶县住建局办公室电话:0876-7622433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3.网上咨询西畴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站www.xzsp.ynws.gov.cn(四)行政审批咨询库12365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网上咨询知识库。(五)反馈时限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六)进程查询1.窗口咨询地址:西畴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窗口。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进程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查询并回答其问题,同时告知西畴县政务服务网站www.xzsp.ynws.gov.cn首页“服务大厅-办事通道”可对办理事项的进程查询。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转规划股相关人员进行回复。2.电话进程查询申请人可拨通过拨打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热线、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热线、规划股业务指导电话对所办事项进程进行电话咨询。3.网上进程查询申请人可通过西畴县政务服务网站(http://www.xzsp.ynws.gov.cn)首页“服务大厅-办事通道”进行在线申报、状态查询、结果查询等。十五、监督检查(一)书面检查1.检查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条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2.岗位职责和权限分工省局对各个州(市)局审查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获得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的企业和个人的情况填报,并进行审查。定期审阅监管责任对象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出现风险或其他重大异常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3.检查承担机构县住建局规划管理股4.检查人员条件(1)是持有有效执法证的主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n(2)对企业和个人申请项目情况内容了解。5.检查对象确定标准取得《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证明》的本县项目建设申请人。6.检查时间申请人在申请时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7.归档期限实时归档。(二)投诉举报①本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信箱,落实受理或者处理的责任人员,应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②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本机关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③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的,应允许。附件(一)审批流程图(二)表单及文书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2.《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现场踏勘记录表4.《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申请表5.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执\n(一)审批流程图\n\n(一)表单及文书附件1: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政许可补充材料告知书:你(户/单位/公司)提出的有关办理的申请,经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作如下补充,并将申请材料全部退还,待材料补充齐全后一并提交方可办理:1、;2、;3、;4、;5、;6、。特此通知注:再次申报时,需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申报期间,因政策变动停止受理该类业务的,则不予受理。 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月日\n附件2:受理通知书受理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_XX年XX月XX日,本单位收到你或你单位申请办理______________项目的_______________申请,所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联系人:联系电话:受理机关: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n附件3: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字号第号_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你或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提交的XXXXXX的项目XXXXXX的申请,我单位不予受理,不受理理由如下: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人:联系电话:受理机关: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n附件4:现场踏勘记录表时间:地点:踏勘事项:申请人:联系电话:现场踏勘情况:附图:处理意见:申请人签名:参加人员签名:\n行政许可证件送达回执 西住建送字 第号许可机关西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许可事项名称申请许可人 送达文件名称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接收人: (签章)年 月 日送达人: (签章)年 月 日编号:选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