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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09:19:2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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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全称):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分包人(全称):天津绿茵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人和分包人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合同。—、分包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滨海文化商务中心项目施工一标段室外绿化景观工程分包工程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1、分包工程承包范围:室外绿化景观二标段。包括绿化建筑小品、围墙、灯杆、绿化给排水、绿化景观照明、绿化覆土、三层种植屋面,绿化面积约27000平方米。二、分包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巻拾伍万零壹佰零巻元整小写:41,350,103元。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句工程定于2012年_月10日;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12年—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四、工程质量标准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金奖海河杯”标准,争创鲁班奖,同时满足地方行业标准。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n2、中标通知书(如有时);3、分包人的报价书;4、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旬人向承旬人承诺,履行总旬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人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2月14日;合同订立地点:天津建工总包五分公司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分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承包人:(公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n帐号:邮政编码:帐号:邮政编码: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及开标会议纪要(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投标文件、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10)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当合同文件相互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时间发生在后的文件解释为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除总旬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无语言文字。3.2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天津市现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3・3本分包合同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执行通用条款3.3款,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號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2012年1月13日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2012年1月17日4、图纸4・1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2012年113月日;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4.2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由分包人承担此项费用\n4・3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分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不得允许或者建议他人使用或用于施工以外的其他用途,否则按照合同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继续追偿。4・4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7、项目经理姓名:张振宇职称工程师(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8、分包项目经理姓名:职称工程师(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9、承包人的工作9.1承旬人应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无约定(2)组织分包人参见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2012年1月17日;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2012年1月—日。(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现场已有的机械及设施场地在承包人统一安排下共用,费用现场协商解决(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协调分包人及其他分包人的工序穿插和交接、现场管理以保证分包人合理的施工要求。10、分包人的工作10.1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2)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n(3)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定生效后—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周施工计划、周统计报表于每周五17:00前向发包人提供经监理、业主代表确认的周施工计划、统计报表。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2012年1月—日。(1)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2012年1月17日。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2012年—月20日。(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分包人负责保护已完工程成品,费用由承包人考虑。(7)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分包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提供施工现场业主及监理办公用房及设施,费用在报价中考虑。分包人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交工前现场应达到文明施工的要求。分包人自行办理必要的临时占道手续。三、工期14、工期延误14.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由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给予顺延,不做额外经济补偿。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双方关于分包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达到天津市“金奖海河杯”标准,争创\n“鲁班奖”,同时满足地方行业标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n(1)采用固定价格的,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构成工程实体的钢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电缆(不含消耗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调整范围在±15%(含)以内的,不予调整。风险范围超过±15%时,依据监理确认的工期,按照(结构垫层开始施工月份至结构封顶施工月份的造价信息中准价的平均价-对应的调价基准价)-(对应的调价基准价*15%)计算钢筋和预拌混凝土差价;按照(结构封顶月份起的后三个月的造价信息中准价的平均价-对应的调价基准价)-(对应的调价基准价*15%)计算电缆差价;预拌砂浆按照(二次结构开始施工月至土建工程竣工月造价信息中准价的平均价-对应的调价基准价)-(对应的调价基准价*15%)。上述差价结算时一次性调整。对应的调价基准价指:涨跌价时投标单价及投标期造价信息中准价较高者。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具体见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除素而变另有明确约定外,综合单价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市场变化等任何动,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固定不变。(2)采用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有关成本加酬金的约定为:19.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0、工程量确认20.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收到报告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所确认的工程量必须是质量经验收合格,工程资料与完成工程量同步。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承句人向分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预付款为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10%。第一次支付在合同签订完毕,承包人\n收到开工预付款担保且分包人驻地建设基本完成并人员进驻现场后,支付预付款总额的20%;第二次支付在下达开工令且分包人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的20%;第三次支付在提交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进度计划)和监理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并经监理和甲方审批同意后,支付剩余的60%。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按天津市建筑〔2009〕258号文件执行,剩余款项用于设备材料的订购。扣回时间和比例:不扣回21.2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在建设单位付款的条件下,承包人每月按分包人报送的经监理审核、建设单位审定、质量检验合格(其中混凝土可以七天合格试验报告合格为过程计量依据,若二十八天报告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在次月计量中扣回)的工程形象进度实物统计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合同额(扣除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的70%时停止支付。工程竣工并经有关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备案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后30日内,付至竣工结算总价的75%,剩余款项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养管期满后30天内,一次付清。本工程实行账户监管制度。除按照建设单位要求设立监管账户外,分包单位须在项目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根据天津市建筑〔2009〕258号文件规定,本工程付款支付过程中,预付款的30%和每期进度款的12%作为农民工劳务费单独列支,由承包人直接打入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分包人向承包人开具对应的发票。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年月日。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份数工程竣工后30日内向甲方提供2套完整的竣工\n图及竣工资料,电子版文件1份。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1.5款约定的承旬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1.5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3款约定的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24.3款(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约定26.2本合同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否则支付合同造价1%。的罚款。(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约定的分旬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否则支付合同造价5%的罚款,并且全部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延误一天则支付合同造价1%。的罚款。由分包人承担因此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约定的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旬合同相应条款履因分旬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如未能达到“海河杯”标准,则全部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分包人承担。(1)双方约定的分包人的其他违约责任:无约定\n28、争议28.1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保障、保险及担保30、保险30.1承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无约定30.2分包人投保内容和责任: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工伤、意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31、担保31.1承旬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无约定;担保额度:无约定;31.2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银行保函;担保额度:合同造价的10%;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3由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及按规范要求由有检验资格单位做的测试检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37>合同份数36.2双方约定本合同副本拾份,其中,承包人捌份,分包人贰份。\n38.补充条款:1、分包人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安全文明施工,不对周围的居民和环境造成影响。2、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确保24小时无空岗。3、分包人在开工前应按投标文件中人员、机械等的配置向发包人及监理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分包人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本合同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职务;如需变更①人员安排、②机械设备、③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监理、承包人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分包人项目经理易人必须经承包人认可,并备案变更,其后任者资质条件不得降低,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4、分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因分包人失职、或人员不到位造成拖延工期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承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或个别管理人员,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实施处罚,必要时,解除合同。5、分包人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不能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投标时的承诺书。6、工程延误: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而导致的监理费用增加和其它管理费用增加,全部由分包人承担。7、竣工验收合格,完成全部竣工资料后分包人根据规定报送结算,报审的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审核后的结算价与报审价比较差额在结算额的10%以上时,承包人有权直接从结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的5%作为罚金。8、工程变更或增项发生时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处理:(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或增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的该单体综合单价和按清单报价规则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按工程所在地规定计取相应规费、税金,变更合同价款;但是有以下特殊情况:A、如承包人投标单价与2008年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加税金(主材价格按天津市投标当期造价信息调整)相比差异超过±15%(含)且承包人认为严重偏离市场,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量按2008年天津市园林/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预算基价\n加税金执行(主材价格按照变更发生月造价信息价格调整,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按照承包人批准的价格给予调整)。B、如分包人对不同部位相同清单描述子目的投标报价不一致,当发生工程变更时按投标单价中最低单价计算,但该投标单价须满足上述A条规定。C、清单中措施费项目包干使用,不因发生变更而调整。(2)投标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单价的项目,变更单价按照2008年天津市园林/建筑/装饰/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加税金计算。主材价格按照变更发生月造价信息价格调整,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按照承包人批准的价格给予调整。9、本项目措施费用计量支付,在第一次计量时,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60%,剩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和其他措施项目根据合同工期平均支付。按照建委规定应由业主提前缴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旬含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内,在缴存后,从当期计量款中扣回。10、合同价款中的暂列金额的使用,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1、在保修期内发现苗木等植物材料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并承担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的养管责任,保证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100%。12、若因分包方自身原因,未能配合总包单位获得鲁班奖,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3、施工过程中,根据整体进度要求,如果现场现有的施工垂直运输设备需提前拆除,分包人需自行解决垂直运输,其费用包含在中标总造价内,承包人不再另行给予考虑。14、承包人向分包人仅提供总包人施工内容的节点工期时间段内在工地现有的施工电梯、脚手架等共同使用,如果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认为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分包人自行解决,但承包人不在给予增加费用。15、若因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被发包人及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孚的,最低每次交纳违约金5万元;责令停工的,每次最低交纳违约金20万兀。16、分包人施工进场时,承包人与之办理工作面移交手续,分包人在过程施工时,必须保证文明施工,做到日战日清,随战随清,保证工作面整洁,如果分包人不能达到要求,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承包人有权代之清理,发生的费用在其结算造价中扣减(以承包人下发的,且有现场监理或发包人任何一方确认的通知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