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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3 09:19:09 发布

标准化室外景观绿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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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发包人):××××××承包方(承包人):××××××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33\n××××××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一章协议书发包方(发包人):××××××承包方(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经承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的种植土方、园林绿化与养护、景观小品设置、广场道路铺装、相关的绿化给排水、景观电器照明、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园林附属设施等。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经承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的种植土方、园林绿化与养护、景观小品设置、广场道路铺装、相关的绿化给排水、景观电器照明、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园林附属设施等。三、合同工期:1、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开工通知为准)。2、总工期日历天数为×××日历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减工期)。3、有下列情形的,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予以顺延:(1)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2)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3)其他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33\n四、质量标准:质量须符合国家、云南省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达到合格(或优良),一次性验收合格。五、承包方式:经承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程内容承包方予以施工承包(包含:人工、材料、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苗木的起吊、运输、死亡风险、相关的机械措施;苗木的壹年绿化养护,土建、装饰壹年,绿化管网及景观照明安装工程质量贰年的维护、维保。)六、合同价款:1.在承发包双方取得本工程施工图纸后,按云南省(03版)建筑、装饰、安装、绿化及市政工程定额及相关现行配套执行文件计算工程造价。2.经承发包方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由承包方承包予以施工,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质量必须经本工程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现场签认,加盖公章后生效。七、组成合同的文件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投标书及其附件3.本合同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T50563-2010》(2)《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4)《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园林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范》(6)《园林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7)《园林工程质量管理条例》(8)《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9)《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6》(10)《建筑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50430-2009》(1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12)《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07》5.施工图纸33\n6.施工图纸工程量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材料管理办法及附件9.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10.云南中原实业有限公司在建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实施办法11.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专项施工方案12.依据合同需要所订立的合同附件(1)附件一《××××××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养护协议》(2)附件二《工程质量保证书》(3)附件三《室外景观工程硬质景观竣工验收标准》(4)附件四《绿化种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5)其他具体事宜的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合同附件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八、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1.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2.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一、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月__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33\n年月日年月日第二章合同条款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第一条词语涵义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词语(1)发包人:××××××(2)承包人:××××××(3)监理工程师:××××××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做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5)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6)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7)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3.有关工期的词语(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2)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4.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1)合同价款:指合同中写明的本工程的合同价。(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措施费,税金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5.其它词语(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33\n(3)天:指日历天。第二条合同文件1.语言文字和法律(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2)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合同协议书中第七条规定。二、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第三条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职权:(1)、对工期、质量,安全进行监控;(2)、协调各方关系;(3)、批准设计变更;(4)、批准变更工程量的增减 2.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3.发布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4.安排工程师及时进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委派监理工程师及时进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程师职权,详见相关的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派驻工程师及时进入现场开展相关工作。5.提供施工场地及水电发包人负责及时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由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内,装表计量。承包人根据实际用量和相应的损耗交纳水电费,并负责管护相应的水电设备。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6.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7.提供测量基准发包人应按批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并以书面形式进行现场交验。8.提供已有的地质勘探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发包人向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告知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地下管线的准确位置,古树,古木等需要保护的物件。发包人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33\n9.及时提供图纸发包人在开工前七日内委托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壹套,不含竣工图(如需增加施工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将施工图纸及其复印件提供给任何第三人。发包人应委托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10.发包人应及时验收承包人提供的与本次工程有关的进场材料。11.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支付合同价款。12.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发包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组织由发包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及时解决施工图所未明示的相关技术问题。13.施工安全发包人应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履行其施工安全职责。14.环境保护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十三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15.组织工程验收发包人应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16.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第四条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条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条例的任何责任。2.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3.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合理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4.承包人应在图纸会审后15日内,编制出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网络计划、各专项施工方案,各专项安全方案,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才能实施,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5.承包人应对在本工程作业范围内的施工及管理人员、设备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承担合同规定的保险义务,承担所雇人员伤亡处理和善后保障的一切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文明施工33\n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在合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执行,尊重当地风俗,约束施工人员避免与当地居民发生冲突,分区域堆放施工材料和摆放施工设备,保护环境卫生,保证本合同工程施工区域附近其他施工单位和居民的施工,生产和生活不受干扰和破坏。7.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严格按国家、行业相关质量技术标准规范、本工程施工图纸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本合同工程不允许因满足进度需要而降低施工质量的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对周围道路、建筑物造成损害,否则由承包人负责相关的修复及赔偿费用。8.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本工程周边建筑物、道路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本合同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必须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识,避免人员、设备和财产因本合同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伤害和损坏。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并承担全部费用。9.环境保护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承包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0.工程维护和保修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当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11.完工清场和撒离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提供发包人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两套为原件)。12.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1)承包人服从发包人和发包人组织成立的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质量管理等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遵守并执行发包人发布的各项工程建设管理制度。(2)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它开支,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承包人应本着协作的精神在监理工程师的协调下共同协商解决施工中出现的矛盾或争议。未达成协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令执行。第五条承包人的人员及管理33\n1.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为完成该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数量足够的技术人员。2.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职务:××××××(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报告。(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的更换,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工程师。3.承包人人员的安排(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建立组织机构调谴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和现场施工需要分批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并提供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名单和简历给监理工程师审批和备案,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监理工程师应参照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如发现承包人未按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配置人员,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4.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后,在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详细报告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5.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6.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撤换那些长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7.承包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不服从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管理,辱骂、围攻项目部工程师和监理人员的,承包人按每人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相关责任人限期清理出场,情节严重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33\n承包人必须按时发放施工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处理好劳资纠纷及相关问题,不得影响施工和给发包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以及采取吵闹、围攻、上访、威胁等不当手段,出现上述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必须在按到发包人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5‰承担延期违约金,对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三、材料的规定第六条材料及设备1.施工用各种材料、设备和植物(发包人所供材料及设备除外),承包人均需提前7天向承包人报送相关资料,资料应包括材料、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厂商、品牌、单价、样品和植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植物图片(植物进场需附带合格的植物检疫证)以及各种质量证明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定价并封样后方可采购,且必须在报送产品范围内选择。承包人延误报送造成工期滞后,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2.发包人指定承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和植物,承包人必须按设计图纸及发包人指定品牌及样品进行采购,进货时按样品质量验收,如发现严重不符合样品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重新定价,并处以承包方重新定价材料价款的10%,或要求承包人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发包人保留对施工材料、设备和植物采供的权力。4.施工材料、植物送到现场必须通过发包人代表、监理代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承包人保证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符合发包人及设计要求,产品具有产品合格证或证明书。5.苗木种植前,必须经过发包人项目工程师确认效果,方可进行移植。四、施工组织计划及工期第七条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总工期日历天数为××××××日历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不扣减工期)。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将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和监督。1、项目总工期:监理发布开工通知之日起至完成验收备案之日止,每延误一天处予违约金:5000元/天,并累计计算。2、若承包人不能按时完成每月工作计划的,按延误天数×3000元/天罚款,罚款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抵扣。以上延误的工期若承包人能在次月按要求完成,则以上罚款将在次月结算款中返还。若连续两月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则罚款不予返还。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连续2个月造成进度无法满足发包人工期计划要求,在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确认该工期的延误已无法满足本工程认定的总工期时,承包人承诺将无条件退场,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直接损失。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33\n第八条暂停施工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1)因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避免公众利益损害措施等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3)未得到监理工程师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4)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2.暂停施工的处理若发生第八条-第1条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或经监理工程师发现后,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或发包人的通知后的2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正常施工,同时按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并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还应支付如果逾期完工违约金。3.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l)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4.监理工程师的暂停施工指示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或按指示的要求暂时安排部分人员和设备退场。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5.发包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或安排暂时退场的人员和设备再次进场。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或不及时安排暂时退场的人员和设备再次进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第九条工期延误1.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3\n(4)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6)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图纸因重大修改导致返工或增加工作量一次大于10万元者;(8)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2.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若发生第九条-第1条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项目部可责令承包人提出的进度整改措施,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工期延误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承担每天3000元违约金,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和赔偿客户延期交房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若经过整改,承包人的进度仍达不到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责令承包人退场,承包人必须在按到发包人退场通知的十日内无条件退场,并撤出所有人员及设备,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发包人不支付任何款项,每拖延一天按总工程款的5‰承担延期违约金,造成其它损失的,承包人应全额赔偿。第十条工程竣工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五、安全文明施工第十一条文明施工承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承包人除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第6条款规定执行外,还应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施工现场达不到本合同条款关于文明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至5000元。第十二条施工安全33\n1.发包人在工地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委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工程师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施工中涉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不代替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承包人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承包人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以及施工用电的管理,加强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指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承包人应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报送一份,内容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职责及安全人员组成、安全工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报告,由监理工程师审查。3.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火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配备防火等物资。4.承包人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承包人的施工责任区内因承包人责任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至10000元,并责令承包人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第十三条环境保护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造成施工周围环境破坏。(2)施工过程避免对周围居民、房屋以及人员造成伤害及财产的损坏。(3)及时清理堆放生产和生活污水和垃圾,免受因承包人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4)承包人应免除发包人因承包人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批准的的准%4组织设计、768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执行而引起第三方的索赔和诉讼。(5)承包人应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破坏的赔偿和责任,如影响工期的则将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六、质量与检验第十四条工程质量33\n1.工程质量应该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监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3.工程所需的材料、苗木进场后,承包人未向监理人员报验就擅自使用的,除使用部位撤除返工外,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5000元违约金,所用材料补办报验手续,合格后方可使用。4.工程所需的材料、苗木进场后,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工程,并应及时清运出施工现场。若承包人擅自使用,造成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款的10%的罚款。5.在分项工程施工时,承包人未按规定做出样板,未经发包人工程师和监理人员同意后就全面铺开施工的,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6.隐蔽工程未经隐蔽验收并办理签认手续,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进行覆盖的,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10000元违约金,同时施工部分做撤除返工。7.分项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限时整改完毕,如未限时整改完毕的,承包人按每项次承担违约金10000元,并且承包人须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整改至合格。8.本工程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如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承包人除一次性承担合同价款的10%的违约金外,同时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达到合格验收,因质量整改导致工期延误时按延误工期约定执行。第十五条检查和返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查,为检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要求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33\n第十七条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七、合同价款与支付第十八条合同价款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2.合同价款:××××××(大写:××××××)(1)本工程总价款为暂估(或包干)总价。(2)经发包方设计技术中心确认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由承包方施工(包括内容:人工、材料、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苗木的起吊、运输、死亡风险、相关的机械;苗木的壹年绿化养护费以及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壹年,绿化管网及景观照明安装工程质量贰年的维护、维保)。(3)对于本合同范围以外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承包方有权提出费用的计取,但修改变更图纸须经发包签字认可,所发生的工程量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签字认可,主材单价采用承发包双方共同确认质量、价格的方式计取,具体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4)承发包方双方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示的苗木规格苗木种植种类、数量、位置及栽植要求种植相应规格、种类的苗木,所选苗木应该树形统一,枝干挺拔、冠幅饱满,植株健壮、形态优美的,经现场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师确认的假植苗。(5)承发包方双方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示硬质铺装材料、苗木种植、绿化给排水管材、成品类雕塑,小品,以及公共配套设施进行采购、运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工程项目部根据现场情况调整所发生的修改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图纸须经监理工程师、发包方认可。若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方原因未严格按照施工图内容施工,导致硬质铺装材料、苗木种植、给排水管材、成品类雕塑,小品,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种类、材质、规格、品牌、数量以及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发包方将按合同价款的10%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相应的罚款将在进度款拨付以及竣工结算过程中扣除。(6)成品类雕塑,小品,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的选定,承包方须经发包方,设计单位,现场专业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所标示的品种、尺寸、样式、材质、规格、数量进行选定、安装。(7)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的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833\n)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9)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派员参加,则发包人、监理工程师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10)发包人如需承包人完成施工图纸以外的工作内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完成发包人安排的工作内容后,应及时向发包人、监理工程师上报“工程量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核签认完毕,工程量计入当月进度,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工程价款。(11)由于承包方原因导致施工图纸范围得工程施工内容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工程项目部确认,发包方将按合同总包干价款的10%对承包方进行经济处罚,相应的罚款将在进度款拨付以及竣工结算过程中扣除。3.计量单位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4.预付款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5.工程进度付款(1)承包人承诺本工程垫资施工至第一个月完毕,(2)以后每月25日前承包人须报出本月实际完成工程量,交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定,发包人于次月25日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3)工程完工后进度款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时,同时发包人停止支付工程款。待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对本合同标段内所有工程进行初验合格后,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在工程竣工验收、相应人员、设备、材料清场、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且结算工作完成后再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工程款。(4)本工程质保金及苗木养护费为工程总造价的5%,硬质景观(土建和装饰)质保期及绿化养护期为壹年,室外绿化管网及室外景观照明质保期为贰年,待质量保证期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5)本项目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以5%工程进度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绩效考核费用,此费用由发包人项目部及监理公司根据《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办法》考核确认该月是否支付。若承包人达到相关要求,则此笔费用汇入当月工程款中进行支付。若承包人达不到相关要求,则此笔费用在当月工程款中进行扣出,待承包人按要求完成相关的整改且合格后,将在下月工程进度款中全额给予返还。(6)本工程的税金由发包人代扣代缴。(7)承包人必须保证本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如发现挪用本工程进度款作为他用时,发包人将停止支付进度款。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工程进度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步,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10万元(拾万元人民币整)。(8)施工水、电用量按表读数,由承包人33\n自行承担,在支付进度款时扣除。在施工过程中或交工前承包人产生的所有垃圾,承包人应及时负责清运出整个施工现场,若未及时清运,则视为不符合文明施工或交工条件,发包人不予验收。若由发包人另派人负责清运,其费用则按双倍价格计算,从承包人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6.工程进度付款证明(1)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表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向发包人出具工程进度付款书面意见,对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进行说明。(2)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监理工程师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八、价格调整第十九条不变合同价格本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后承包人将不得以市场人工、市场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承包项目的合同单价和总价。第二十条调价范围1.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而产生材料品种、规格、型号的改变,须由发包人认质认价。2.属承包人为保证工期、质量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所增加的费用,一律不予调整。九、工程变更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1.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项目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发包人项目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第二十二条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二十三条确定变更价款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14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2.变更需要调整或确定变更项目的合同单价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l)本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2)本合同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或按03定额进行计算后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3)33\n本合同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4)若遇到工程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5)零星用工、机械、材料的处理原则:在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承包人承诺在报价中已考虑该项费用的支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发生相关签证。承包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则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后按实计入结算总价(不再下浮)。(6)新增工程范围变更及现场签证的价款处理原则,在03定额计价及现行各种计价文件计算的基础上,以上述(1)、(2)、(3)条的相关规定执行。3.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14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十、竣工验收与结算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应当在竣工验收30日内提交竣工图。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以外责任。6.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相关补充协议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本工程需要的材料由承包方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并送到现场,交现场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员认可。3.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如因材料不合格而造成的返工等各种经济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4.其余新增主要材料均须采用承发包人员共同认定的方式及程序核定其价格、规格、型号、质量及品牌等。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33\n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20天内确定最终的实际合同总价、已付工程款总额、未付工程款总额和保留金总额。在扣除最终的实际合同总价的5%作为保留金外,其余条款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7.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明通知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发包人应支付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8.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一、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及苗木保活养护期为365日历天。1.保修及保活养护内容、范围:承包人所承包工程全部内容和范围。2.保修及保活养护期限:自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并移交承包人之日起,期限为365日历天。保活养护期内因苗木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修补的工程内容,保修及养护期限从修补验收完成之日算起,期限仍为365日历天。3.苗木养护管理和要求:(1)工程自完工初验合格之日起计算,管养期为12个月;(2)大树及时支撑,支撑与树干相接部分必须支垫保护物,避免磨损树皮;(3)及时中耕除草、施肥、修剪,确保苗木正常生长;(4)苗木及时防治病虫害。4.绿化工程苗木管养标准二级:(1)植物生长量正常,达到该树种年平均生长量,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匀,树冠通风透光,叶片大小厚薄正常,叶色基本正常。黄叶、焦叶、卷叶虫害损伤的株数在5%以下。(2)蛀干虫害株数在5%以下。蚧壳虫害株数在5%以下。对人为损害及时发现处理。(3)绿地及庭院树周围无堆放物,树上无铁钉铁丝,草坪平整、杂草、斑秃、病虫害不超过5%。枯、黄草不超过5%。(4)管养期结束后,双方按此技术标准验收。期满如继续由承包方管养,承包方需与有实力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偿服务的管养合同。5.质量保修金及养护保证金的支付方法:质量保修金与养护保证金为该合同工程实际总价款的5%,保修及保活养护期满后经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无息支付。6.具体条款及内容参看附件一《××××××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养护协议》。十二、违约和争议第二十七条承包人违约33\n1.承包人一般义务及责任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疏于履行应承担的第四条规定的义务及责任,造成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整改,若因承包人不作为的,发包人将按10000元/天/次给予处罚,直至达到要求为止。2.承包人发生疏于履行应承担的第四条规定的义务及责任违约行为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3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3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工程师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且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3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与承包人进行前期结算相关款项付清后承包人无条件自行退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3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5.解除合同后的估价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工程师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6.解除合同后的付款(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工程师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2)监理工程师出具上述付款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7.协议利益的转让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3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33\n8.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第二十八条发包人违约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每天按1000元支付承包人。(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若延误期内按同期的银行贷款利息加付给承包人。(3)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则按发包人解除合同处理。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若发生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5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若发包人发生违约时,承包人已按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期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3)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第二十九条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友好协商(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33\n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提请诉讼。第三十条诉讼1.诉讼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协商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属地人民法院起诉。十三、合同生效和终止第三十一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发包人肆份、承包人贰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后合同生效。第三十三条合同终止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及养护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33\n附件一××××××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养护协议发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为明确承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园林绿化相关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绿化项目的养护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一条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第二条养护范围及养护内容1.养护范围:整个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所有苗木绿化及其他园林附属设施。2.养护内容:(1)去除枯死植株、植物补植、树木扶正(2)病虫害防治、浇灌排水、土壤施肥(3)中耕除草、花坛花境布置、地被覆盖(4)植物(树木、绿篱、草坪等)修剪(5)植物防护(防寒、旱、台、涝、高温等)(6)绿地保洁、垃圾收集、垃圾清运第三条 养护期限自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并移交承包方之日起,期限为365日历天。保活养护期内因苗木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修补的工程内容,保修及养护期限从修补验收完成之日算起,期限仍为365日历天。第四条 养护质量和考核1.养护质量:承包方的养护质量,必须达到《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DG/TJ08-702-2005)规定的要求。保证苗木的生长质量,满足设计预期的景观效果。2.养护考核(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园林绿化行业的标准、规范、本协议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人依据本协议发出的指令进行养护,随时接受发包方的检查和考核。33\n(2)承包方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标准进行随机检查和定期考核,发现养护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承包方可要求发包方采取补种、更换、重做、修复等一切补救措施,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方承担由于采取补救措施而产生的一切费用。(3)因养护不当造成的绿化树木、花卉死亡或损坏由承包方无偿补种修复。第五条 双方义务1.发包方义务(1)将养护工程区域内的树木、草坪、花卉、绿篱及其它需要养护的设施,列明范围或清单,双方进行现场确认。(2)提供养护范围内的园林景观设计图纸、以及养护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3)配合物业提供养护所需用水、用电的接驳点,保证养护期间的需要。(4)组织召开养护作业要求交底会。(5)在承包方开展养护工作时,协调承包方与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关系。(6)在养护期间,若存在长期停电、停水情况,发包方应及时将停电、停水通知送交承包方,承包方应自行采取停电、停水期间的养护措施。承包方收悉停电、停水通知后未及时通知承包方的,由此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死亡,其损失由发包方承担。2.承包方义务(1)建立完善的养护班组,制定养护岗位职责以及各岗位规范、操作规程、养护制度(包括节假日值班制度和应急抢险工作制度)。(2)根据季节、气候、土壤、植物的生长习性和生长阶段及养护场地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开展养护工作,根据发包方要求及时做好养护区域的局部调整,保证绿化观赏的整体性。(3)负责区域内各类植物养护及日常巡视检查,如发现各类苗木、设施有被损、被盗等情况时,应及时向发包方汇报并立即进行补缺、恢复。(4)开展养护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噪音污染、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文明施工。绿化垃圾须堆放于发包方指定位置,并且负责清理外运。(6)养护期间,做好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但发包方须在承包方进场前,将养护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的情况向承包方进行交底。33\n(7)养护管理期满,将养护管理的所有相关档案资料及养护范围内的各类植物、设施完好地移交给发包方。第六条 养护方案及调整1.承包方必须按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养护管理方案和养护计划组织养护,接受发包方代表对养护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考核。2.涉及重大活动或其他原因,发包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养护工作或调整养护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养护人员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同时承包方应遵从发包方要求。3.未经发包方事前书面许可,承包方不得自行调整养护时间或更改养护措施。第七条 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1.一般要求(1)承包方在养护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作业的有关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2)承包方应对其在养护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3)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养护工作。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安全防范(1)承包方在从事喷洒农药、控制有害生物、修剪树木、修理设施、清理道路等工作时应自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2)承包方应保证养护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能够安全使用,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物品,应及时提请发包方予以修理或更换。(3)承包方对土壤进行消毒或防治病虫害时,应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药剂,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高残留或可能造成其它公害的药剂。瓜果类植物在挂果期间不得喷洒药剂,以防发生意外。残留药剂和容器,承包方应按规定妥善收集和处理。承包方未按规定使用药剂,造成的责任由承包方自行承担。3.环境保护(1)养护期间,承包方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养护范围内的垃圾应按规定清理、外运。(2)承包方应按协议约定进行施肥、沤肥。施肥、沤肥不得造成绿化景观和周边环境污染。4.事故处理33\n(1)养护期间,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第八条 协议价款与支付1.协议价款:本养护项目,双方约定协议价款为该项目工程最终结算总价款的5%2.协议价款的支付方式:保修及保活养护期满后经发包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二十日内无息一次性支付。第九条 养护施工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1.承包方应自行配置养护管理所需要的交通工具以及其他养护所需机械、材料、器具设备。2.承包方应当对投入使用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的质量负责。3.承包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在承包方使用前,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发包方发现承包方提供或使用不符合约定的机械、材料、器具设备时,承包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采取更换、重做等补救措施,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第十条 违约责任1.发包方违约责任(1)发包方未按协议约定,逾期支付养护款,应每天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  5 %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发包方逾期付款超过  60 日历天后,承包方可停止养护工作,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2)发包方未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及养护所需用水、电的接驳点,造成养护范围内的植物或养殖物死亡,其损失由发包方承担。2.承包方违约责任(1)因承包方原因,养护质量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养护标准,承包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发包方损失。(2)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更改、调整养护方案,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擅自将承包的养护项目进行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33\n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养护项目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协议争议的解决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第十三条 附则本协议一式陆份,发包方肆份,承包方贰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33\n附件二工程质量保证书发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签订项目质量保证书。一、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质量责任。具体保证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质保范围为承包方施工的全部工程,土建、装饰、绿化管网及景观照明贰年、苗木绿化养护保活壹年。二、质量保修期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约定如下:(1)土建工程壹年(2)装饰工程壹年(3)绿化管网及景观照明贰年(4)苗木绿化养护保活壹年(5)其他园林附属设施壹年(6)其他约定:保修期满后20日内,一次性退还保修金,保修金不计利息。2.保修期限自工程完工初验合格并移交承包方之日起。保活养护期内因苗木死亡或其他原因造成修补的工程内容,保修及养护期限从修补验收完成之日算起,期限仍按照本工程质量保证书第二条款执行。三、质量保证责任1.属于保证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处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并同时对承包人处以违约金2000元/次。33\n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质量保证期结束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本养护项目,双方约定协议价款为该项目工程最终结算总价款的5%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保修及保活养护期满后经发包方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二十日内无息一次性支付。六、其他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2.本项目质量保证书,由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项目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证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33\n附件三:室外景观工程硬质景观竣工验收标准景观工程中的硬质景观工程包括:硬质铺地、花池、树池、水池、景墙、花架、亭子坐凳等除绿化种植工程以外的室外景观施工工程。当该项工程施工完成后, 施工单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及初验申请,同时递交《室外景观工程设计图》、《工程竣工图》、《变更签证》、《材料一览表》等相关资料, 发包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核实工程竣工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提交主管经理审核。 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一、硬质铺地工程1、所用材料及铺贴位置形式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材料色差不明显;2、铺材间勾缝均匀、平整;3、完成后的硬地标高及坡水符合图纸要求;4、铺贴材料表面无破裂、破损现象;5、回填土方夯实度、路面、广场结构层做法同图纸一致,粘接砂浆饱满,无空板现象;二、景墙、花池、树池1、花池、树池完成面标高符合图纸要求;2、完成后池壁厚度,及花池规格尺寸符合图纸要求;3、池体、墙体垂直,牢固,转角角度及弧度符合图纸要求;4、面材铺贴平整,勾缝均匀,材料色差不明显;5、粘接砂浆饱满,无空板、面材完整无破裂,破损现象;6、压顶石的材质、厚度、规格,颜色符合图纸要求,且粘接牢固,无松动现象,材料无破损,裂痕。三、水池、水景1、规格、形式符合图纸要求;2、水池、水景结构、防水做法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无漏水、渗水现象等情况发生;3、面材铺贴平整,勾缝均匀,无过度泛碱现象;33\n4、自然驳岸形式自然,造型优美。四、花架、亭廊、附属设施等构筑物1、构筑物结构、样式,牢固、安全符合图纸要求;2、饰面美观,清洁;3、附属设施规格,样式符合图纸要求,安装牢固,合理;4、照明灯具安装合理,光照度及样式符合图纸要求,灯面、灯管完好,无破损。五、验收后的工作验收达到上述要求后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1、施工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统计实际工程量,并连同接管意见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核;2、将审批的验收结果及实际工程量递交发包方审核、结算;3、物管公司安排人手对已接管的硬质景观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六、 验收后的资料整理1、将下列资料及相关记录加以整理并归档;A.《硬质景观工程合同》B.《硬质景观设计图》C.《硬质景观变更签证》D.《硬质景观工程竣工图》E.《硬质景观材料一览表》F.《硬质景观工程验收表》G.《硬质景观工程预决算书》H.《实际工程量统计表》I.《硬质景观工程竣工报告》2、上述资料存档公司档案室长期保管。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技术中心33\n附件四:绿化种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及苗木种植清单绿化种植工程包含种植土回填、滤水层、隔离层、苗木种植、苗木保护,当种植工程结束竣工后,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要求:一、竣工初验1、施工单位在苗木全部种植完毕后,向发包方提交竣工报告及初验申请。2、施工单位还应同时递交《工程绿化设计图》、《工程竣工图》、《种植更改签证》、《苗木种植一览表》等相关资料。3、发包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核实工程竣工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提交主管经理审核。4、 在初验过程中应着重注意以下事项:A.苗木种植种类、数量、位置是否与图纸相符;B.苗木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C.苗木生长情况及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D.施工场地是否按要求清理干净;E.所有绿化植物是否确实种植完毕,符合设计要求;5、 对初验不合格苗木,施工方必须在三天以内更换。6、种植红土无结块,结团现象。7、腐殖土厚度不小于3cm。8、高于3m的乔木必须进行支架保护,支架做到美观,规整、安全。9、经验收合格后发包方签署初验意见,正式进入养护期。二、养护期满复验1、施工单位在养护期满过后,填写养护期间自检报告及养护期满复验申请报告,申请复验。2、发包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检验苗木养护情况。3、合格苗木必须符合以下标准:A.乔灌木长势良好,没有枯枝、黄叶、残叶现象;B.乔灌木种植位置适当,高低错落有致,外形美观,造型、修剪合理;C.乔灌木规格符合设计要求;D.33\n枝叶无病虫害,无蛀干害虫;E.乔木保护措施得当,有护树架,无倒状、摇动现象;F.无裸露土面,草坪及地被植物无杂草或杂草率小于5棵/m2;G.施工场地无残留垃圾、余土。4、不合格苗木及枯死、生长不良苗木限在一周内补种整改完毕。新补种部分要从补种工作完毕起重新计算养护期。5、对检验合格苗木及绿化项目签署复验意见及接管意见。6、土壤状态良好。三、验收后的工作1、施工方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统计实际工程量,并连同接管意见上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核。2、将审批的验收结果及实际工程量递交发包方审核、结算。3、物管公司安排人手对已接管的苗木及绿化项目加强养护管理。四、验收后的资料整理1、将下列资料及相关记录加以整理并归档:A.《绿化工程合同》;B.《绿化工程设计图》;C.《绿化种植更改签证》;D.《绿化工程竣工图》;E.《苗木种植一览表》;F.《绿化工程初验、复验表》;G.《绿化工程预决算书》;H.《实际工程量统计表》;I.《绿化工程竣工报告》。2、上述资料存档公司档案室长期保管。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技术中心33\n其他具体事宜附件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