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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5-13 09:12:45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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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编号:CSJKQZBCGXM-178招标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日期:二○一七年一月\n目录第一卷3第一章招标公告41.招标条件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3.投标人资格要求44.评标办法55.投标保证金5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57.投标文件的递交68.招标文件备案79.发布公告的媒介7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1.总则242.招标文件263.投标文件264.投标285.开标296.评标307.合同授予30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319.纪律和监督31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1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381.评标方法422.评审标准423.评标程序42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63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127第二卷124第六章图纸1251.图纸目录1252.图纸125第三卷126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27第一节一般要求1271.工程说明1272.承包范围1273.工期要求1284.质量要求1285.适用规范和标准1286.安全文明施工1297.治安保卫135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136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3616.其他要求137第二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39第四卷140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1第一部分投标函部分格式142目录1431\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4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47三、授权委托书148四、投标保证金149五、项目管理机构149(一)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149(二)主要人员简历表150六、资格审查资料152七、其他158八、承诺书159第二部分商务标部分格式16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163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164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格式175附件:法人信誉承诺书(格式)178法人信誉承诺书1781\n第一卷48\n第一章招标公告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已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产业环保局以长经开投发【2017】2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100%。招标人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2.2建设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3招标控制价:18436666.16元;2.4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为设计范围内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全长1353米;2.5工期要求:总工期180天(日历日);2.6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2.7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保修;2.8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部分、园建部分、道路部分、绿化部分、水电部分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2.9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施工标段;2.10招标编号:CSJKQZBCGXM-178。3.投标人资格要求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3.2投标人不得出现下述情形,否则按废标处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3.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48\n3.4项目负责人具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造师具须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大专及以上学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年龄不超过60岁的在职人员;3.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的要求,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不接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3.6投标人的关键岗位人员及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3.7投标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项目负责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况;3.8投标单位在过去三年内(2014年3月~2017年2月)无合同履约纠纷;3.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参照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I)。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由投标人总公司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6.1招标项目取消报名环节,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请从2017年1月17日~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止(北京时间,下同)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48\n(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招标资料;如通过网络下载其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招标资料与书面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招标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2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2017年1月21日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写有项目名称需要答疑的问题发送到邮箱:3076321080@qq.com中提出,未写项目名称由此造成无法查实项目属性或逾期的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投标单位和个人的任何信息;6.3澄清答疑采用网上发布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和其他资料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上发布;6.4投标人应自行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6.5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以现金方式缴纳,未交纳标书款的投标将被拒绝。7.投标文件的递交7.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长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东五路与望仙路交界东南角长沙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7.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6.1款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7.3本次投标要求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另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资质等级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任一项均可)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原件(见附件),若法定代表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后即离场的投标人,必须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投标且中途不得离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本企业外的学习或会议不能到达开标现场的,必须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缺席报告》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48\n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超时、中途离场、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身份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原件不显示信息或显示信息有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8.招标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已经长沙经开区监管部门备案。9.发布公告的媒介招标公告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同时发布,网址分别为:http://www.bidding.hunan.gov.cn、http://www.cetz.gov.cn、http://www.csx.gov.cn/zbcg/温馨提示:1、为保证开标期间会场纪律,开标当日将严格实行投标人身份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单位代表(出席开标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发放身份牌,投标单位代表执身份牌出入开标会场,其他人员不得出入开标会场,请各投标单位做好相关准备。2、为方便投标人停车,建议各投标人从望仙路靠图书馆入口进入地下停车场,服从保安指挥。48\n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1.4项目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1.1.5建设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1.1.6招标编号CSJKQZBCGXM-1781.2.1资金来源自筹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部分、园建部分、道路部分、绿化部分、水电部分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1.3.2计划工期总工期180天(日历日)。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资质条件: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②投标人不得出现下述情形,否则按废标处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③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48\n,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财务要求:不作资格条件业绩要求:不作资格条件信誉要求: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被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④项目负责人具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造师具须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工作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且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大专及以上学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为本单位年龄不超过60岁的在职人员;⑤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的要求,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1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不接受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⑥投标人的关键岗位人员及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须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⑦投标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项目负责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况;其他资格要求:1.投标单位在过去三年内(2014年3月~2017年2月)无合同履约纠纷;48\n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1.9.1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年月日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年月日召开地点: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截止时间:2017年1月21日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前提出。投标人的提问方式:■在邮箱:3076321080@qq.com上提问,未写项目名称由此造成无法查实项目属性或逾期的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投标单位和个人的任何信息。□书面提问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发布方式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如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招标人澄清文件发布方式:■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上发布□书面发布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当分包工程量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限额时,应当通过招标确定分包单位。招标投标应依法接受相应的招投标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督。1.12偏离■不允许□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48\n“技术标准和要求”:允许偏离最高项数:偏差调整方法: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澄清、补充通知、工程量清单、图纸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截止时间:(具体时间见须知前附表1.10.2),逾时收到的要求澄清或质疑的问题,招标人将不予答复。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问方式:■在邮箱:3076321080@qq.com上提问□书面提问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不需确认,投标单位自行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网上下载,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不需确认,投标单位自行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网上下载,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原件(见10.7)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天(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叁拾陆万元整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总公司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招标办指定银行账户。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或是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账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48\n单位名称:长沙县招标采购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星沙支行银行账号:731904019910301注:①、请各投标人注意银行转账的时间差及时交纳好投标保证金,在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之前长沙县招标采购局账上未收到投标人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投标。②、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简写注明“星沙大道南延线提质改造”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简写注明是“星沙大道南延线提质改造”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③、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公示期满10天内)按中标价的10%补足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或银行保函,不计利息)。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以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3年(指2014年3月起至2017年2月任一月均可)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3年(指2014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3.6.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和加盖单位章。加盖的投标人单位章名称须与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2)48\n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书封面、编制说明、投标报价汇总表、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需投标人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3.6.4投标文件份数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3.6.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不分册装订■分册装订,共分3册,且单独包装,分别为:投标函部分:包括投标函目录的内容;商务标部分,包括商务标目录的内容;技术标部分,包括技术标目录的内容;每册采用胶装方式装订且双面打印,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人全称:投标人的地址: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在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长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东五路与望仙路交界东南角长沙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4.2.3■否48\n是否退还投标文件□是,退还安排: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开标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长沙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长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东五路与望仙路交界东南角长沙县市民服务中心三楼)5.2(5)密封情况检查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和监督人员共同检查5.2(8)开标顺序开标顺序:随机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本招标项目取消业主评委;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分工: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三个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金额的10%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词语定义10.1.1类似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指结构、规模、面积、层次、跨度等相近)□道路工程:(道路等级、路面类型、工程地点等相近)□桥梁工程:(结构类型、桥跨、工程地点等相近)■其它市政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为12900000.00元及以上绿化工程施工业绩(专业、规模等相近)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48\n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评分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中不良行为记录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建招〔2016〕1号)文件执行:湖南省住建厅2016年元月1日之前发布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不再作为评标扣分的依据;湖南省住建厅2016年元月1日之后发布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企业为180天,拟任项目负责人为720天,计算时间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计算时间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计算时间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48\n10.1.3工程获奖情况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50项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专业工程招标时,若为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工程获奖,且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含官方网站下载的表彰文件,下同)中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该奖项不加分;若为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则除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和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奖项不加分。企业及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对同一工程的同类奖项(注:质量奖项、安全奖项为不同类型奖项)获奖加分、或企业同时通过省、市安全认证计分,只能按最高奖项(级)加(计)分,不得重复加(计)分。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累计加分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加分不超过7项时,按第三章“信誉评审计分表”中评审标准加分;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表中评审标准五分之一加分。拟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获奖工程加分的工程项目合计不得超过2项。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最新(近)的半年为准,其他奖项以48\n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本招标项目对省级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加分,其它奖项均不加分。10.1.4企业安全认证以相关证书或公布文件注明的有效期为准。因本项目为园林绿化项目,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属于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为增加本项目竞争公平性,在评标过程中,本项目信誉评分计分项,“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不加分(省市均不加分)。10.2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18436666.16元。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上公示。投标人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具体见须知前附表1.10.2)可对招标控制价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上公示。投标人自行查阅,不另行通知。10.3“暗标”评审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10.4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要求□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48\n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10.5计算机辅助评标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否□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身份验证1、本次投标要求投标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另需提供有效证件复印件一份,有效证件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资质等级证书或法人资格证书任一项均可)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原件(见附件),若法定代表人递交《法人信誉承诺书》后即离场的投标人,必须由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证书复印件一份)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投标且中途不得离场。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本企业外的学习或会议不能到达开标现场的,必须提供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缺席报告》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参加开标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另提供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上述要求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参加开标的人员不齐、超时、中途离场、所需带的资料漏项、缺项、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身份证阅读器查验身份证原件不显示信息或显示信息有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说明: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递交验证资料时,按如下规定执行:①递交资料齐全的,验证合格后提交齐全资料(身份证原件除外)并现场签字确认;②48\n递交资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验证资料不予退还(身份证原件除外),无须签字确认。2、参加开标会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10.7开标时要求提交的原件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1)营业执照副本;(2)提供新版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按湘建监督【2016】111号文规定投标人应对其资质证书复印件和原件的一致性负责;或老版资质在有效期内的则需提供老版资质原件;(3)项目负责人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还须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5)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6)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如投标单位提供查询网址及结果,则需在原件袋中单独提供一份;(7)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8)关键岗位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9)投标单位近三年(2014年3月~2017年2月任一月均可)完成过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原件(金额在12900000.00元(含)以上绿化工48\n程施工业绩(专业、规模等相近),以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上建设单位签署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招标工程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非招标工程应同时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此项原件要求仅作为企业业绩加分依据,不作为资格性强制要求);(10)投标人工程获奖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如有的话,此项原件要求仅作为企业奖项加分依据,不作为资格性强制要求)。说明:(1)投标人实行了“三证合一”或者“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并提供新证的,视同为持有并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未实行登记制度改革的证件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使用;原件必须与投标文件里的复印件保持一致,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换证或遗失,则必须提供原发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否则不予受理;(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集中包装,内附原件详细清单,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单独密封提交;密封袋封口处须加贴密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原件在评标结束后退还。(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4)上述要求提供的原件中序号1--8号的,投标人必须提供齐全;序号9、10号的原件为评委核对业绩及奖项的依据,原件未提供或虽提供但与投标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不予计分;(5)以上要求提供带1--8号的证书及证明原件不齐或不一致的,或未按要求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注:递交投标文件和原件同时,应单独提交以下资料(不要求密封):1.项目管理机构成员情况表盖章原件和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或原件。10.8中标公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48\n10.9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10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0.11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12监督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10.13解释权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1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向长沙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湖南省物价局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文件规定。(2)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7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现金支付。48\n10.15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10.15.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2、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其中本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1人。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5、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即项目负责人具有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造师须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大专及以上学历;施工员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质量员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6、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7、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以上关键岗位人员有在建工程项目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说明:48\n1、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押证至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后,凭施工许可证退证;施工总承包已含所有专项工程或未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全部押证至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办理完毕后退证。2、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部负责人押证至中标公示期满后退证。10.15.2暂估价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10.15.3其他要求(1)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4)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具体见须知前附表1.10.2)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行政监管部门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5)选择以不署名的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的不能作为今后有效投诉的依据。(6)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干部“三零”公开承诺办法(试行)》(长经开工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管委会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实施投标回避制度,杜绝以任何方式组织参与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若有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接受举报人提供证据的质疑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说明:本招标文件中复印件指复印件或扫描件。48\n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项目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48\n(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被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13)企业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14)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15)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以自行踏勘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答疑会议)。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和其他资料等文件内容存在疑问要求澄清的,应于2017年1月21日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前将写有项目名称需要答疑的问题发送到邮箱:3076321080@qq.com中提出,未写项目名称由此造成无法查实项目属性或逾期的不予受理;投标人的疑问不得透露投标单位和个人的任何信息;1.10.2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澄清文件将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上(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发布,请各投标人及时上网查看。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1.11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1.12偏离本项目不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48\n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0.2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如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2.3招标文件的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所有招标修改均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投标人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相应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如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单独包装的内容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部分:(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4)投标保证金;(5)项目管理机构;(6)资格审查资料;48\n(7)其他资料;(8)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二)商务部分:其内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三)技术部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3.1.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应分别单独包装。3.1.3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本招标免受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而引起的风险,它是投标的内容之一。3.4.2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请投标人在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以前办理好,以长沙县招标采购局查询的到账结果为准。3.4.3投标保证金用下列形式提交:从投标人总公司企业基本账户转入以下账户: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单位名称:长沙县招标采购局开户银行:招商银行星沙支行银行账号:731904019910301注:1、请各投标人注意银行转账的时间差及时交纳好投标保证金,在2017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之前长沙县招标采购局账上未收到投标人足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未按时交纳本项目投标保证金,视为自动放弃投标。2、提交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在银行进账单上简写注明“星沙大道南延线提质改造”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简写注明是“星沙大道南延线提质改造”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公示期满10天内)按中标价的10%补足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或银行保函,不计利息)。3.4.4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3.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48\n(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若投标人有业绩造假等行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应附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招标工程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非招标工程应同时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一起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部分”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商务标部分”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技术标部分”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款,开标时要求提交的原件)”密封在一个包装袋内,并相应的在封套上注明“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技术标部分”、“资格审查资料”。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8\n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本招标公告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投标单位法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身份验证并宣布检验结果;(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6)递交投标文件的有效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7)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资格审查资料、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技术标进行合格性评审,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8)资格审查资料、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技术标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对合格投标人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招标代理公司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11)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指定三家投标单位随机抽取投标报价基准价计算下浮点数β值;(如有)(12)开标结束。48\n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在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48\n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异议和投诉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1)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2)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8\n附表2-1:开标记录表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开标记录表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开标地点:(一)开标记录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保修承诺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β值(如有的话)现场随机抽取的A值(如有的话)(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招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员: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年月日48\n附表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招标人:序号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标识情况备注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年月日时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无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有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提出,并说明理由:记录人: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年月日48\n附表2-3: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序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其他情况说明(法人信誉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说明: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递交验证资料时,按如下规定执行:①递交资料齐全的,验证合格后提交齐全资料(身份证原件除外)并现场签字确认;②递交资料不全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验证资料不予退还(身份证原件除外),无须签字确认。招标人签字/日期:监督人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年月日48\n附表2-4: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年月日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评标委员会签字:年月日附表2-5: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编号: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48\n附表2-6: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中标编号::很高兴地通知您,项目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定、媒体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工程概况:中标范围:中标总价格:(大写):(小写):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一、清单综合总价:RMB¥: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RMB¥:元其中:规费:RMB¥: 元其中:销项税额:RMB¥:元其中:附加税费:RMB¥:元二、预备费:RMB¥:元三、其他项目费:RMB¥: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RMB¥:/元其中: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其中:不可预见费(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中标优惠率为:%,每个综合单价优惠率执行中标优惠率)工期:天(日历天);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身份证号码: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号码:,施工员:,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质量员:,证书编号:,身份证号码:48\n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原件后80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付款方式:合同约定特此通知。招标人:(法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人:(公章)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签章):年月日48\n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详见本章附表3-32.1.2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新版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可)项目负责人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须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须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保证金进账单提供复印件即可)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原件提供是否齐全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详见本章附表3-448\n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3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详见本章附表3-52.1.4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若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48\n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文件)1、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5、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6、投标报价中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保持一致,不得优惠,其余各项均须优惠。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详见本章附表3-62.1.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或不合格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资源配备计划合格或不合格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合格或不合格施工设备合格或不合格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合格或不合格详见本章附表3-748\n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施工组织设计K1:0分项目管理机构K2:0分信誉评审K3:25分投标报价K4:75分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A1+A2+……+Ai+……+An■基准价=Ni=1…i…n;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最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100%×│(最终投标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2.4(1)信誉评分标准类似项目经历详见本章附表3-11,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获奖等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等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2.2.4(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3-12条款号编列内容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3.1.2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3-B:废标条件核验原件的具体要求没有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48\n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正文部分1.评标方法评标参照湖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5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l)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1)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项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48\n(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大写错误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的。3.1.3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1.4按本章第2.2.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合格性评审。3.2详细评审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投标人得分=C十D。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48\n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评标详细程序A0.总则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A1.基本程序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1)评标准备;(2)初步评审;(3)详细评审;(4)澄清、说明或补正;(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A2.评标准备A2.1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3-2。A2.2评标委员会的分工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A2.3熟悉文件资料A2.3.1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A2.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A2.4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A2.4.1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48\n),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A2.4.2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A3初步评审A3.1形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3-3记录评审结果。A3.2资格评审A3.2.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3-4、附表3-5记录评审结果。A3.3响应性评审A3.3.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3-6记录评审结果。A3.3.2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A3.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3-7记录评审结果。A3.5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A3.5.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3-B中集中列示。A3.5.2本章附件3-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A3.5.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3-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A3.6算术错误修正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A3.7澄清、说明或补正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A4.详细评审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48\nA4.1详细评审的程序A4.1.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1)信誉评审和评分;(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3)汇总评分结果。A4.2信誉评审和评分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信誉进行评审和评分,信誉评审的得分记录为C。A4.3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A4.4.1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A4.4.2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A4.4.3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A4.4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A4.5澄清、说明或补正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A4.6汇总评分结果A4.8.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3-15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A4.8.2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3-16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A5.1推荐中标候选人A5.1.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A5.1.2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48\nA5.2直接确定中标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A5.2编制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开标记录;(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5)废标情况说明;(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A6.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A6.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A6.1.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A6.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A6.2.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A6.2.2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A6.3记名投票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A7.补充条款无。48\n附件3-B:废标条件废标条件B0.总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B1.废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B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B1.2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B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B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B1.5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的)。B1.6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B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B1.8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B1.9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1.3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B1.10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大写错误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的。B1.1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B1.12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B1.13未按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48\n附表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基本情况和数据表序号名称内容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结构类型及层数4建筑面积5要求质量标准6承包方式7要求工期8招标范围9招标方式10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1投标截止时间12收到投标文件的数量13开标时间开标地址14资金来源15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16投标保证金17投标有效期18投标文件份数19评标办法20付款方式48\n附表3-2: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序号姓名职称专业类别工作单位签到时间联系电话12345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50\n附表3-3:形式评审记录表形式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上的名称是否一致2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签字盖章要求3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不合格的投标人4报价唯一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50\n附表3-4: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新版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即可)3项目负责人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须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建造师须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和学历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5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6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及投标保证金进账单复印件内容一致,是否提供原件(投标保证金进账单提供复印件即可)7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供原件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注: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53\n附表3-5:资格评审记录表资格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营业执照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是否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壹级资质3信誉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被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4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具有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造师须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是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施工员是否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质量员是否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养老保险证明是否提供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2016年9月~2017年2月)期间任一连续三个月均可的养老保险证明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有在建项目,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人员配备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单位名称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是否与投标人一致省外企业证书真实性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其他由招标人根据情况补充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时间等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注: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53\n附表3-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响应性评审记录表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1投标内容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是否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2工期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是否提供正当理由说明3工程质量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是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否短于招标文件规定5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是否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出现本章前附表第2.1.4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情形7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53\n附表3-7: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不合格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不合格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不合格6资源配备计划合格不合格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合格不合格8施工设备合格不合格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合格不合格10评审结论备注: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评委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63\n附表3-8:废标情况说明废标情况说明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序号投标人不能通过审查的原因12……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附表3-9: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序号投标人名称备注12345……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63\n附表3-10: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单位:元序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算术正确投标价差额有关事项备注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投标报价+Σ差额)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63\n附表3-11:信誉评审计分表信誉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审标准评审计分1类似项目经历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2工程获奖情况国家级每项鲁班奖5本项不予计分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3省级每项芙蓉奖工程3本项不予计分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1每项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0.33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8本项不予计分合格6市级优秀5合格34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5合计备注:1.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联合体投标等除《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限计算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2.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加分累计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加分累计不超过7项时,按附表中标准打分;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表中标准的1/5加分。本招标项目对省级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加分,其它奖项均不加分。3.类似项目经历和工程获奖情况加分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原件(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4.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5.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6.在项目评标过程中,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业绩奖项等内容加分扣分情况时,按如下规定执行:①投标人务必仔细核对,若对所述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当场签字确认;②投标人若对所述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结果无异议的投标人应当当场签字确认;③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仍然与投标人自认结果不一致的,以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为准,若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复核结果坚持不予签字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再提出签字要求;④当投标人已签字确认或者所带资料原件已经签字退还后再提出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不予受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63\n附表3-12: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投标人名称:序号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比较结果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评审结论□低于成本□不低于成本评审意见概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年月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63\n附表3-1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序号项目评分标准备注1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基准价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3最终投标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X值投标报价得分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4.基准价公式:A1+A2+……+Ai+……+An基准价=Ni=1…i…n;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5.当投标人投标报价≤0.94×基准价(所有投标人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时,该投标人报价视同低于该项目成本价,按废标处理。6.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7.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63\n附表3-14:权数取值表权数取值表序号项目权数具体权数取值综合评估法(Ⅰ)1技术标(K1)/2项目管理机构(K2)/3信誉(K3)0.15-0.250.254投标报价(K4)0.75-0.850.75附表3-15:综合得分计算表综合得分计算表投标人()总分()评委编号单项评分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信誉综合得分12345单项得分Pi权数KiKiPi备注: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2.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3-14)之和。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63\n附表3-16: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排序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附表3-17:中标候选人表中标候选人表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排序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元)第一名第二名……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监督人员签字:招标代理公司复核人签字:日期:年月日63\n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注:本章内容为合同正式文本,如有修改需经招标人同意)63\n(HNJS-2014)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63\n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2.工程地点:长沙经开区。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经开投发[2017]2号文。4.资金来源:自筹。5.工程内容:土方部分、园建部分、道路部分、绿化部分、水电部分等。6.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设计范围内土方部分、园建部分、道路部分、绿化部分、水电部分等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的所包含的施工项为准)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承包人须于2017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合同工程量。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158\n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由承包人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肆份。158\n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158\n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58\n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4日期和期限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58\n1.2语言文字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3法律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1.6.2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4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158\n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8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1.9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158\n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知识产权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2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发包人2.1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158\n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158\n(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承包人人员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158\n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4分包合同价款(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7履约担保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8联合体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3158\n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2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4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2质量保证措施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58\n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的要求,应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监理人、检测机构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提供试验样品,进行工程复测并应提交测量成果及其他工作。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5.3隐蔽工程检查5.3.1承包人自检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2检查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5.3.3重新检查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5质量争议检测158\n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安全生产要求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6.1.4治安保卫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1.5文明施工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158\n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文明费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3)合同工期在两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8事故处理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9安全生产责任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职业健康6.2.1劳动保护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3环境保护158\n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扬尘、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施工方案;(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7.2施工进度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3开工7.3.1开工准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7.3.2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7.4测量放线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158\n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5工期延误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8暂停施工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58\n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3指示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9提前竣工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8.材料与设备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158\n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158\n8.6.2样品的保管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9.试验与检验9.1试验和检验业务9.1.1试验和检验是指工程检测机构接受发包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9.1.2试验和检验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发包人签订委托合同后的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告之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必须将试验和检验交由被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完成试验和检验业务后,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经发包人、监理人确定后,由承包人归档。9.2取样158\n检测的试样取样,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标准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的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对试样的真伪负责。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受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2合同约定试验属于承包人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4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和试验经费,报送监理人审查。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10.2变更权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10.3变更程序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3变更执行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4变更估价10.4.1变更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1158\n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他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下列规定调整: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10.4.1.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将拟实施的方案报送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按下列约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调整后清单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计算。2.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调整后的清单项目费为基数调整。3.按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实际发生的措施项目调整。4.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10.4.1.1的规定调整。10.4.2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7暂估价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158\n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0.8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9计日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11.价格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P=P0A+B1×-1158\n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3)权重的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台班单价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省及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期间发布的预算价格的风险范围时,据实调整。(3)风险范围及幅度,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专用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按以下幅度为准:①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与仿古建筑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3%。②装饰工程、安装工程与园林景观工程的风险幅度值为±5%。(4)发生合同工期延误,应按下列约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计划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之间的较低者。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调整,根据机械台班中所包括的人工和燃料、动力数量按第11.1款中的第2种方法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158\n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12.2预付款12.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2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58\n(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4工程进度款支付12.4.1付款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158\n(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6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12.5支付账户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2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58\n(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13.2.2竣工验收程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在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13.2.3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13.3工程试车13.3.1试车程序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58\n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3.3.2试车中的责任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13.3.3投料试车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3.5施工期运行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13.6.2地表还原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8\n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4.3甩项竣工协议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15.缺陷责任与保修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8\n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2缺陷责任期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3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15.4.2修复费用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5.4.3修复通知158\n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4未能修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5承包人出入权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58\n(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7.2不可抗力的通知158\n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2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本企业施工项目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由项目总承包人及与发包人直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人分别缴纳。158\n18.4持续保险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7通知义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19.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158\n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0.争议解决20.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158\n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特别约定:通用条款7.3.2、7.5.1、10.3.1、10.3.2、14.3、20.3.1不适用于本合同。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1合同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协议等书面文件或协议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4监理人:名称:详见监理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监理合同;联系电话:详见监理合同;电子信箱:详见监理合同;通信地址:详见监理合同。1.1.2.5设计人:名称:详见设计合同;资质类别和等级:详见设计合同;联系电话:详见设计合同;电子信箱:详见设计合同;通信地址:详见设计合同。1.1.3工程和设备1.1.3.2永久占地包括:发包人不提供。1.1.3.3临时占地包括:发包人不提供临时占地,临时设施用地的手续办理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1.3法律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文件。1.4标准和规范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通用合同条款及《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技术规范(试行版)》、《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规范及验收标准》执行,《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技术规范(试行版)》、《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规范及验收标准》适用性高于图纸及其他标准规范。1.4.3达到发包人合理合法要求。158\n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公示期届满后1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3份。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满足本工程施工及验收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及技术要求。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期限:中标公示期届满后3天内。1.6.4承包人文件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案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等)、计划报表类(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展情况;人员、设备、材料安排及到位情况等)、申请报告类(洽商变更申请;材料品牌报批;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申请;工程款支付申请、施工图预算、中间计量调整等)。另外,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许可和批准手续,按下表要求提供资料:时间阶段序号资料名称中标公示期内1加盖公章及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2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负责人证复印件(盖公章核对原件)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提供外来企业备案表)、安全生产许可证(3份复印件,盖公章)4报建授权委托书5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工上岗证(复印件,盖公章),项目人员委派通知书(红头文、原件),以上资料复印件3份盖公章公示期满后7日内6项目经理安全责任承诺书、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各专项分开编写)施工方案(附公司审批表)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盖公章)8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防措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有编、审)9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紧急救援预案(各项分别编写、有审批)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盖公章)11承包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121-11项资料向甲方提供,且经长沙经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预审158\n认可13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当日1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15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复印件盖公章)签订合同后1日内16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六份(按合同如实填写表格)合同备案后3日内17工伤保险及参保证明18安全责任险及参保证明19安全文明措施费开户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信息20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施工单位部分)21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检测报告(盖公章)22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管理申报表2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24建筑工程安全保证措施25廉政责任书26防扬尘责任书27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及计生合同(项目所在街道盖章)2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单位部分,监理单位盖章)29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纪要30设计单位对质量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承包人未按表中时间节点要求及时提供报建资料的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1000元/天的违约金。延期超过5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3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超过10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6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超过20天的,除承担前述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12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代表或监理人,实行签收记录;158\n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发包人规定。1.7联络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对方书面函件开具后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承包人有义务在发出书面函件后每天电话催促发包人当事人,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或承包人现场项目部;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交通运输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全部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10.3场内交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施工图中的施工用地边线为准。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场内交通和交通设施,场内交通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和维护并承担全部费用。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授权并委托发包人代表全权负责本项目现场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管理,并作为发包人工程现场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2.4.1提供施工现场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前。2.4.2提供施工条件158\n2.4.2.1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仅包括:提供施工用水、用电接入地点。2.4.2.2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开工前3个工作日,发包人提供接入地点。2.4.3提供基础资料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前7个工作日。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3.承包人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参照长沙市城建档案馆及长沙经开区管委会、发包人相关制度执行。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现场交验给发包人代表,代表人书面签收。(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除完成本合同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负责及时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施工道路开口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排污许可)等合法手续。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等,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和费用;若发生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费用。3)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星期一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内容包括本周已完工作和下周计划。《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如未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3000元/次的违约金。4)在发包人具备在线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使用条件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无条件执行在线项目管理,每天由专人对人工、材料、机械使用信息进行及时采集登录,对当日完成任务进行录入,保证工程项目资源、进度信息的准确,以供项目管理决策分析,该信息仅作为项目管理信息使用,不作为结算审计依据。5)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并予以及时书面回复。158\n6)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7)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天气、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材料设备二次搬运、土石方二次转运、成品保护等各种因素对施工费用和工期造成的影响,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8)已竣工工程未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移交至政府维护管理部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9)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复测: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进行复测确认。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影像资料。3.2项目经理3.2.1项目经理(姓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职责。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应不少于22天(以长沙经开区质安监站脸谱考勤数据为准),且施工状态下,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岗。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天/次的违约金。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更换项目经理且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擅自变更一次,则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3.2.4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项目经理的通知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元/天。3.3承包人人员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中标公示期满后2天内。3.3.3发包人发出书面更换通知后,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元/天。158\n3.3.4施工状态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在岗。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请假须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批准。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3.5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合同项目禁止分包。承包人将本工程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对违法分包人施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实际损失赔偿。3.7履约担保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期限: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提供中标金额的10%的履约担保。(1)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所有义务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为止。(2)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退回: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无息退还。如出现承包人违约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损失赔偿的,发包人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在扣除相应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后,余额按前述方法退回给承包人。银行保函退回:按由承包人提供的经发包人认可的有效的银行保函的具体约定执行。4.监理人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约定:详见监理合同。4.2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158\n5.工程质量5.1质量要求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1)按《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技术规范(试行版)》、《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规范及验收标准》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部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等的选苗、验收、种植、养护等,并确保品种、规格等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确因设计图纸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须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变更通知单后承包人方可施工。(3)工程具备隐蔽工程验收条件或达到中间工序验收条件,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工序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由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签字确认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下一道工序的后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工程整改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4)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书面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5)承包人对现有地形进行粗、细造型处理,清除各种垃圾,地形整理与设计误差不超过10cm,土壤粒径不超过2.5cm,同时根据土质情况进行换土和排水处理。(6)所有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要求成活率100%,并要求生长茁壮、树型完整、冠形丰满,严禁出现病虫害及杂草。移植土球、树穴开挖、肥料配置、种植土质量以及排水等技术要求应全面符合设计及本合同专用条款1.4.1约定的相关规范要求。观赏类树木花果鲜艳,物候期正常,生长期内黄叶、焦叶、卷叶、积尘叶的枝数在6%以下,基本上无枯枝死叉、无交叉枝、并生枝和徒长枝。树木成活的标准为验收移交时整个冠幅90%以上成活。(7)花卉生长繁荣,植枝整齐,同种花卉高度基本一致,群体效果较好。花丛式花坛花栽植株行距适中,整齐一致,不缺枝。宿根花卉生长强健,叶色彩正常,性状基本稳定,无明显退化现象。草本花卉种植验收移交时郁蔽度达到90%以上,草皮平整无分隔缝。(8)要求各种苗木花卉及地被植物保证二年的生长成活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年内由承包人负责养护和死苗死株的及时更换,补种苗木需按发包人要求按时补种且保证更换后二年期成活。维护保养时,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维护保养通知后,应在7天内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苗木,否则发包人可另行委派其他施工单位进行补种,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58\n(9)所有硬质景观材料需达到设计要求,确保表面完整无色差、射线、规格统一。(10)中标公示期届满后5日内承包人邀发包人进行本工程所有苗木选型、询价、号苗工作;所有进场苗木必须经发包人代表验收合格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方能栽种。苗木进场后应当在4小时内种植完毕。树的主干及主要分枝用深绿色无纺布缠干保湿,同时用竹片或木板加固主干。5.3隐蔽工程检查5.3.2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48小时内。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6.1安全文明施工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条例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1)承包人对施工安全负责。承包人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为员工提供安全防护工具,并为现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负责施工范围内重大危险源辨识、巡查与防护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工作。非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人身、财产及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50000元/次的违约金。(2)承包人须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有起重设备施工时)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使用吨位足够、检测合格的起吊设备进行苗木吊运及其他相关施工,施工时应有专人进行现场指挥和负责交通导行,否则,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3)承包人对一般性安全隐患进行防护和日常管理,树穴过夜应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临边坑口采取防护措施、施工现场设置足够的警示、标示标牌、用电按“一箱一机一闸”设置开关及漏电保护器等,如承包人未对一般性安全隐患采取防护措施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6.1.3.1本项目为城市快速路改造工程,施工期间道路正常通车,承包人务必采取特殊安全措施,确保不发生任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6.1.3.2非发包人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8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不得发生任何治安或群体性事件,如有发生,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令下发前由承包人编制,并报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6.1.5文明施工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58\n(1)参照《长沙市工程建设文明施工通用标准》执行。(2)施工现场未按审批后的方案进行平面布置,乱搭乱建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整改。材料未分类堆放,现场凌乱,垃圾未及时清理,现场排水不畅、积水严重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围挡施工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违约金。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参照湘建建[2010]111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并实行签证制度,由发包人、长沙经开区质安监站书面签证后方可支付。承包人应保证安全文明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如发包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承包人挪作他用的,承包人支付发包人不低于5000元/次的违约金。7.工期和进度7.1施工组织设计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合同工期及发包人要求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承包人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赶工方案配备人员、机械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诺的机械设备每少1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台·天的违约金;人员每少1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人·天的违约金。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后2日内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2个工作日内。7.2施工进度计划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2个工作日。7.3开工7.3.1开工准备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天内。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仅包括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临时用电、用水接入点。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开工前办理完毕所有合法手续,包括临建设施、人员、机械以及按本合同2.1条款约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7.3.2开工通知承包人未按专用条款7.3.1约定提供开工报审表的,视为承包人已提交,监理人将根据发包人指令直接发出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及时发出开工通知的,仅顺延工期。158\n7.4测量放线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3天。7.5工期延误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均视为承包人工期延误。承包人工期延误按以下方法处理:(1)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工日期进场,每延期进场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违约金。延期进场超过1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3个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进场超过2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6个月支付第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延期进场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2)若承包人中途退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完成的工程量按5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3)承包人严格按照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按节点进度工期要求完成施工内容。发包人有权按约定节点工期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约定的节点工程工期每延后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延后超过1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3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延后超过2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6个月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延后超过30天,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8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4)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日历天,2017年5月30日前完工)完成所有工程量,并在总工期控制节点日期前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资料。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或承包人未在总工期控制节点日期前向发包人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和完整的相关验收资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同意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3.0“关于验收的特别约定”第二条“未按时竣工的验收约定”执行。7.6不利物质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其他不利物质条件,并且不利物质条件造成的费用增加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9提前竣工的奖励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8.材料与设备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签收后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158\n8.5.1如承包人所采购工程材料经检测不合格,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负责将该批次材料清除出场,更换合格工程材料,并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8.6样品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材料、设备用于施工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样品供发包人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在发包人代表指定的时间内由承包人搬走。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2除发包人单独委托实施的内容以外,其余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全额承担。10.变更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及变更报审后批示文件执行。10.3变更程序承包人必须在事项发生后7日内如实申报发包人认可的洽商签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该签证不予计量。由于不可抗力而引发的变更和工期拖延,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工期予以顺延。10.4变更估价10.4.1通用条款中关于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如下:工程量清单漏项及变更计价原则的约定: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应变更的子目,按子目的单价执行。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采用平推法(如路面结构层厚度变化等)或内插法确定。10.4.1.3当上述方式都不适应时,按长县政函[2014]79号文件《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通知》、长县造价纪[2016]*号《长沙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完善财政性投资基建工程造价管理通知》(执行营改增调长县政函[2014]79号文件的附件-“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含税)”调价文件)、湘建价[2014]112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8-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装修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湘建价[2016]72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158\n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补充解释说明,材料价格按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执行,同时执行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内。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10.7暂估价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工程量清单。10.7.1通用条款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调整如下: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由发包人组织和确认。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调整如下: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10.8暂列金额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发包人确定如何使用。11.价格调整11.1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如下:在合同实施期间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涨跌的调整原则:按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的通知》(长县政发[2007]113号)文件和长县造价纪[2012]05号文件执行。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法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化石文物、工程设计错误、工程所需地上物的拆迁、拆除以外的一切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12.2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12.3计量12.3.1计量原则158\n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上限价编制报告中规定的计量规则。12.3.2计量周期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约定节点工期计量。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工程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12.4工程进度款支付本项目工程进度款按约定节点工期分期支付,完成图纸包含所有乔木种植后支付已完工程造价的50%,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在完成资料归档和工程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70%,养护期满且经发包人专项养护质量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4%,余款待质保期满且审计完成(或确定不纳入审计范畴)后,依据审计结果一次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息。13.验收和工程试车13.0关于验收的特别约定:一、按时竣工的验收约定在合同工期内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且承包人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的,发包人按合同通用条款13.2.2及专用条款13.2.2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10天内完成整改,发包人延期6个月支付当期工程款。二次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成的工程量按50%予以结算,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的所有经济损失。二、未按时竣工的验收约定1、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仍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或承包人未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的,发包人将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直接组织项目终验。相关事项按如下方式处理:(1)对已完工且经终验合格的工程量给予计量,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最终的结算价款按如下公式计算并延期一年支付:设总造价为A,终验合格工程量造价为Y,终验合格工程量Y占总造价A的比例为Z,最终结算价为X,则:X=YZ.(2)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者未完工的工程量予以剔除,由发包人重新组织实施。2、承包人承诺参与且认可发包人组织的项目终验,并配合提供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所有权利,按以下方式处理:(1)终验合格的工程量以项目终验小组认定为准;(2)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洽商、变更、签证、计量均无效;(3)承包人在项目终验小组出具项目终验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退场,未按时退场的,发包人将进行清场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发包人损失在工程结算款中等额扣除。158\n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2竣工验收13.2.2竣工验收程序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参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执行。承包人须在工程具备通用条款13.2.1的约定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算违约金。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承包人须按《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养护规范及验收标准》与发包人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承诺书》,并按承诺书内容进行工程后期养护。未经发包人专项养护质量验收合格,承包人将工程移交至政府维护管理单位的,发包人将不再支付工程结算款。发包人专项养护质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再返还质量保证金且延期一年支付工程结算款。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专项养护质量验收合格且政府维护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接收工程后3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不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5000元/天。工程验收、移交前,承包人负责派专人看守苗木;工程验收、移交前苗木被盗、被损的,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3.6竣工退场13.6.1竣工退场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14.竣工结算14.2竣工结算审核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长沙经开区投评审计中心相关规定。竣工结算审核机构:本工程的结算审核机构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投资评审中心,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结算审核机构审核。审核机构对竣工结算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单。承包人未按时提交项目结算资料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3000元违约金。延期超过1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1个月支付工程结算款;延后超过20天,除承担前述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将延期6个月支付工程结算款;延后超过30天,发包人将延期一年支付工程结算款。14.4最终结清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58\n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7份。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5%的工程结算款;(3)其他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其他扣留方式:/。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为:见双方签订的本工程保修合同(附件一)。15.4.3修复通知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内。16.违约16.1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无违约责任。158\n(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顺延工期。(7)其他:无。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除法律规定外,承包人不得因发包人违约而单方面解除合同。16.2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的其他违约情形:(1)项目负责人不到位履行职责或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到岗率低于50%的,视承包人为挂靠施工。项目管理人员全部不到位的,视承包人为违法转包。(2)绿化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技术规范(试行版)》要求。人行道等市政工程质量未达到《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包括违约金、延期支付进度款、解除合同等承担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可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等额扣除。绿化工程施工未达到设计图纸、专用合同5.1.1条款、《CJJ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技术规范(试行版)》要求的违约责任:(1)不合格苗木严禁进场,已进场不合格苗木由承包人负责清除出场,承包人拒不清场的,发包人可自行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另外,承包人支付发包人5000元/次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累计5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并支付发包人20%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2)施工质量、养护工艺达不到要求的,发包人及长沙经开区相关监管部门每发现一次,承包人除按要求整改外,须向发包人支付2000元/次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累计5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并支付发包人20%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3)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除按要求整改外,须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累计3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对已完工程量不予计量,并支付发包人20%本合同金额的违约金。16.2.3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违法转包的;(3)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累计达到合同金额的10%的。158\n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17.不可抗力17.1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8.保险18.1工程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无。18.3其他保险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方未给施工人员办理工伤意外责任保险,如发生施工人员伤亡事故的,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须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如未办理,由承包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施工现场,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害事件,均与发包人无关。20.争议解决20.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1补充条款21.1承包人承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拖欠,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附件: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二:《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苗木专业技术规范(试行版)》158\n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工程内容。二、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及双方协商约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绿化工程:保修期二年。免费养护期一年,乙方需保证苗木全部成活;2.给排水管道工程为两年;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且工程移交至政府维护管理部门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三、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四、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158\n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附件二: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苗木专业技术规范(试行版)另册158\n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一)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上限价编制报告一、工程概况: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北起盼盼路,南止远大路,全长约1353m;工程内容包括设计范围内现有绿化苗木移植、现有人行道面层及基层破除及挖渣外运、现有机动车道侧平石及中央花坛石更换、现有内侧花坛缘石修复、绿化地内渣土挖运及种植土借土回填、绿化地内苗木恢复、1.5m宽带状树池砌筑、3.5m宽人行道麻石面板及基层铺贴、3.5m宽透水混凝土非机动车道面层及基层浇筑、白改黑停车场沥青混凝土面层摊铺及停车位划线、矮墙砌筑及花岗岩贴面、港湾公交车站沥青面层摊铺及混凝土基层浇筑、现有车行桥原护栏面刷漆装饰及沥青热熔盲道涂刷、植草砖停车位及植草格步道铺砌、樟子松防腐木坐凳及樟子松防腐木电信箱装饰柜制作安装、成品垃圾桶安装、入口景石安装及基础浇捣、钢管挡车柱安装、砖砌盲沟雨水收集井砌筑、绿化给水及照明工程等。人行道花岗岩麻石板路面结构由3cm厚烧面花岗岩+3cm厚DSM15干混地面砂浆+10cm厚C20混凝土垫层+15cm厚碎石基层组成;透水混凝土非机动车道结构层由5cm厚绿色透水混凝土面层(干燥后,滚涂二遍密封保护剂)+20cm厚素色透水混凝土层+3cm厚中粗砂滤层找平层+20cm厚碎石垫层组成;港湾公交车站结构层由4cm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5cm厚粗粒式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透层+20cm厚C25混凝土垫层+20cm碎石垫层组成。二、编制依据:1、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设计的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图集;2、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预算编制疑问及回复;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8-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4、2014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补充解释说明;5、湘建价[2014]112号文《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6、湘建价[2016]72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7、长县政函[2014]79号文件《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通知》、长县造价纪[2016]*号《长沙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完善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执行营改增调长县政函[2014]79号文的附件一“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含税)”调价文件);8、湘建价[2016]134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158\n9、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10、2016年第5期(10月份)《长沙建设造价》及市场询价资料。三、编制说明:1、本预算编制计算范围包括设计路段内现有绿化苗木移植、现有人行道面层及基层破除及挖渣外运、现有机动车道侧平石及中央花坛石更换、现有内侧花坛缘石修复、绿化地内渣土挖运及种植土借土回填、绿化地内苗木恢复、1.5m宽带状树池砌筑、3.5m宽人行道麻石面板及基层铺贴、3.5m宽透水混凝土非机动车道面层及基层浇筑、白改黑停车场沥青混凝土面层摊铺及停车位划线、矮墙砌筑及花岗岩贴面、港湾公交车站沥青面层摊铺及混凝土基层浇筑、现有车行桥原护栏面刷漆装饰及沥青热熔盲道涂刷、植草砖停车位及植草格步道铺砌、樟子松防腐木坐凳及樟子松防腐木电信箱装饰柜制作安装、成品垃圾桶安装、入口景石安装及基础浇捣、钢管挡车柱安装、砖砌盲沟雨水收集井砌筑、绿化给水及照明工程等;各路口界线按照设计图纸分界线划分;2、根据建设方要求,原有绿化地渣土挖除厚度暂按0.8m计算,绿化地种植土回填厚度暂按1m计算,渣土外运及种植土借土回填运距均按10km包干计入,不另指定渣土卸土场及种植土源位置;3、市政道路中央花坛石规格为15*30cm,市政道路侧石规格为15*30cm,市政道路平石规格为40*10cm,内侧绿化带缘石规格为10*15cm,带状花池石及树围石规格为10cm*10cm,人行道入口坡及铺装与透水砼交接处缘石规格为10cm*20cm;本预算上限价所有侧石、缘石及矮墙顶600*400*50厚花岗岩烧面板均按设计要求计算了倒圆角R20加工费,弧形断面倒角费用参“2016年度长沙县常用材料手册”按最大断面净高加7.5元/m*cm计算加工费用。4、10cm*10cm花池石及10cm*10cm树池石在转角位置均考虑增加切角加工费,切角加工费参“2016年度长沙县常用材料手册”按5元/刀计算。5、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绿化给水暂计开2个T口,实际以签证为准;6、绿化施工肥料标准按2012.11.14《长沙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关于苗木肥料的建议》执行,所有绿化苗木均需养护一年,保证成活。具体数量以完工后按经监理工程师、建设等部门多方根据现场情况的签证为准;7、本预算上限价暂计算了施工围挡及围挡的安拆费用,结算时应以实际签证及建设方与质安监站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准;8、本预算上限价无甲供材料,所有材料均有施工方自购;9、本工程所有砂浆均按照预拌砂浆考虑,混凝土均按照商品混凝土考虑;10、主要工程材料价格按2016年第5期《长沙建设造价》中发布10月份预算价取定,《长沙建设造价》中未发布预算价格的材料参照2016年长沙县常用材料价格手册确定;绿化苗木价格按2016年第5期《长沙建设造价》中发布市场价格及市场询价。其中苗木及主材暂定价格具体如下:①、罗汉松桩:胸径25cm,冠幅250~300cm,高度300~400cm;暂定价80000元/株;②、红继木桩:胸径20cm,冠幅200~250cm,高度250~300cm;暂定价40000元/株;③、射树灯:220V,25W,节能灯,黄光;IP55;暂定价150元/盏。11、设计中暂时不能确定材料品牌或者具体做法的子目,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暂定价如下:①、成品垃圾桶:暂定清单综合单价600元/个;②、成品隔离栏杆:高度0.6m;暂定清单综合单价65元/m;③158\n、景观石:7000mm*3000mm*800mm厚,景石面阴刻字体,喷大红漆;暂定清单综合单价100000元/块12、本项目各专业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均按湘建价[2014]112号文中规定的长沙地区综合日工资单价计算;13、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和暂定的,是为投标提供一个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14、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其他所有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在报价中单列;15、工程施工时,应根据现场实况与交叉路口等已完工程合理衔接。如本工程设计范围与现场不符时,应以设计、建设方的调整方案为准;16、预算上限价中不含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试验单位;17、预算上限价已包含社会保险费,计取10%工程预备费;1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预算编制疑问及回复”。四、计量规则:本工程计量规则按照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及2014消耗量标准计算,同时对下列部分做补充说明:1、土方开挖、回填应以经监理工程师、建设等部门多方校核批准的开挖、回填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量。2、40cm*10cm平石安砌按实际安砌中心线长度计算,应扣除雨水口所占长度。3、乔(灌)木以实际完工数量计量;4、草皮、地被以实铺面积计量;5、肥料按实际到场(施用)计量;6、苗木支撑、草绳绕树干等必要维护措施(不包括反季节措施)已综合在清单单价内,不另计量;7、施工围挡以建设单位与质安监站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准;8、除监理工程师、建设等部门多方共同批准外,凡超过设计方案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五、编制结论:本次上限价预算总价金额为¥18436666.16元(大写:壹仟捌佰肆拾叁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壹角陆分),其中含工程预备费¥1676060.56元(大写:壹佰陆拾柒万陆仟零陆拾元伍角陆分),其中社会保险费¥459008.96元(大写:肆拾伍万玖仟零捌元玖角陆分)。六、附件:1、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上限价预算书;2、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预算编制疑问及回复。二)工程量清单(含招标控制价)另册,投标单位自行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网上下载。158\n第二卷158\n第六章图纸1.图纸目录略2.图纸图纸另册,投标单位自行在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门户网站(http://www.cetz.gov.cn)和长沙县招标采购网(http://www.csx.gov.cn/zbcg/)网上下载158\n第三卷158\n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1.工程说明1.1工程概况施工用水、电及有关条件等均满足施工条件。1.1.2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工程现场施工条件由投标人自行考察。2.承包范围2.1承包范围2.1.1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为准。2.1.2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2.1.2.1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单位工程费汇总表”。2.1.2.2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2.1.2.3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无。2.1.3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2.1.3.1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子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2.1.3.2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子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子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子目。2.1.3.3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2.2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2.1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无。2.2.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2.3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2.3.1158\n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无。2.4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2.4.1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无。3.工期要求3.1合同工期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3.2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3.2.1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3.2.2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3.2.3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4.质量要求4.1质量标准4.1.1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4.2特殊质量要求4.2.1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无。5.适用规范和标准5.1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5.1.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5.1.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5.2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5.2.1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5.2.2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158\n6.安全文明施工6.1安全防护6.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6.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6.1.3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6.1.4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1.5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1.6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6.1.7158\n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6.1.8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6.1.9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6.1.10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6.1.11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6.1.12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6.1.13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6.1.14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6.1.1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6.1.16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1.17158\n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6.2临时消防6.2.1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6.2.2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2.3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6.2.4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6.3临时供电6.3.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6.3.2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6.3.3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6.3.4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6.3.5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6.4劳动保护6.4.1158\n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6.4.2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6.4.3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6.4.4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6.4.5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6.5脚手架6.5.1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6.5.2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6.5.3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6.5.4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6.5.5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6.6施工安全措施计划6.6.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9.2.1项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6.6.2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58\n(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6.6.3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2.1项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6.7文明施工6.7.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6.7.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6.7.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6.7.4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6.7.5158\n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6.7.6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6.7.7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6.7.8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6.7.9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6.8环境保护6.8.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4.1.6项和第9.4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6.8.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6.8.3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6.8.4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6.8.5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8.6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6.8.7158\n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6.8.8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6.9施工环保措施计划6.9.1通用合同条款第9.4.2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5)节能减排措施;(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6.9.2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9.4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7.治安保卫7.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7.2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7.3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7.4158\n承包人应确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7.5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7.6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8.1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8.2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14.2其他约定其他约定内容:。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1竣工验收前的清理15.1.1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15.1.2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5.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5.2.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15.2.2158\n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15.2.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8.2款附上下列内容:(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8.2(2)目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通用合同条款第18.4.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7)专用合同条款第19.7款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15.3竣工清场15.3.1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16.其他要求长沙经开区园林绿化工程苗木专业技术规范(试行版)(另册)关于中标人配合招标人办理报建相关内容时间阶段序号资料名称中标公示期内1加盖公章及注册造价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2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负责人证复印件(盖公章核对原件)3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提供外来企业备案表)、安全生产许可证(3份复印件,盖公章)4报建授权委托书5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资格证书,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特种工上岗证(复印件,盖公章),项目人员委派通知书(红头文、原件),以上资料复印件3份盖公章6项目经理安全责任承诺书、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各专项分开编写)施工方案(附公司审批表)158\n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内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盖公章)8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消防措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有编、审)9重大危险源名录及紧急救援预案(各项分别编写、有审批)10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盖公章)11承包人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121-11项资料向甲方提供,且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窗口预审认可13签订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当日14施工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15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复印件3份,复印件盖公章)签订合同后1日内16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六份(按合同如实填写表格)合同备案后3日内17工伤保险及参保证明18安全责任险及参保证明19安全文明措施费开户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户信息20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施工单位部分)21拟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的检测报告(盖公章)22安全文明工地目标管理申报表23建筑工程质量保证措施24建筑工程安全保证措施25廉政责任书26防扬尘责任书27施工单位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及计生合同(项目所在街道盖章)2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施工单位部分,监理单位盖章)29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会议纪要30设计单位对质量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158\n第二节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施工详图中的规定和现行规范。及其他工程建设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若以上规范、规程及标准与现行最新规范、规程及标准有冲突时,以最新的为准。(注:本章内容为正式文本,如有修改需经招标人同意。)158\n第四卷158\n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58\n第一部分投标函部分格式正本(或副本)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招标编号:CSJKQZBCGXM-178)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58\n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二)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项目管理机构(一)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六、资格审查资料(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6.2)近年财务状况表(6.3)主要工程业绩汇总表(6.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6.5)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6)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6.7)证件复印件(6.8)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6.9)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6.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6.11)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七、其他八、承诺书158\n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致:(招标人名称)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项目名称)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一、清单综合总价:RMB¥: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RMB¥:元其中:规费:RMB¥: 元其中:销项税额:RMB¥:元其中:附加税费:RMB¥:元二、预备费:RMB¥:元三、其他项目费:RMB¥: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RMB¥:/元其中: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其中:不可预见费(不包括计日工部分)RMB¥:/元(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为:%;我方承诺工程量清单中每个综合单价优惠率执行清单综合总价的报价优惠率)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年月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58\n公司座机电话:项目负责人电话:公司开户行:公司基本账户账号:日期:年月日说明:1、投标函中的报价大写金额必须与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金额保持一致;2、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必须与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中的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保持一致;3、此页内容严禁修改,未按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158\n(二)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项目名称)序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负责人姓名:资质等级:2工期天数:日历天3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4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保修5缺陷责任期合同另行约定6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合同金额的10%7分包不允许分包8逾期竣工违约金合同另行约定9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合同另行约定10质量保证金额度…………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月日158\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另单独备一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以供开标时现场监委和业主方审核,未单独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158\n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注: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另单独备一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以供开标时现场监委和业主方审核,未单独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158\n四、投标保证金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五、项目管理机构(一)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表姓名性别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身份证号码说明:1、根据要求此表填写内容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应当如实详细正确填写,如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或者填写错误导致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或评标计分错漏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且自觉接受评标委员会评定的结果;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注:此表需另外单独提供一份原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与投标资格证明原件一起密封后递交。158\n(二)主要人员简历表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项目负责人应附园林绿化企业项目负责人证书(若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证书分等级,则须为壹级)或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须具备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姓名职称职务年龄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级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附此表后。158\n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岗位人员。应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还须附学历证和职称证,主要业绩须附/;施工员、质量员还须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名称姓名年龄性别毕业学校拥有的岗位资格专业职称岗位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主要工作业绩及担任的主要工作注: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附此表后。2.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附此表后。158\n六、资格审查资料(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人员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158\n(6.2)近年财务状况表备注:在此附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6.3)主要工程业绩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发包人名称合同价格(元)项目负责人合同签订时间项目竣工时间12…说明:1、根据要求此表填写内容要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应当如实详细正确填写,如未按规定要求提供或者填写错误导致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或评标计分错漏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且自觉接受评标委员会评定的结果;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58\n(6.4)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备注:1.类似项目有效时间指2014年3月起至2017年2月任一月均可。2.本表后附类似项目证明资料复印件,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158\n(6.5)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158\n(6.6)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类别序号发生时间情况简介证明材料索引诉讼情况仲裁情况说明:1、有效时间指2014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6.7)证件复印件(所有证书和资料复印件与扫描件同等效力)包含: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复印件。158\n(6.8)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6.9)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158\n(6.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近3年获奖情况序号工程名称获奖时间奖项名称证明材料索引注: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发布的表彰文件或证书。2、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3、附工程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复印件(含官方网站下载的表彰文件打印件)。(6.11)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计算时间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计算时间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扣分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序号发生时间简要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索引七、其他158\n八、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方在此声明:1、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3、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被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4、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情况、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被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我方项目负责人没有被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情况;5、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6、我方承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优惠率执行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特此承诺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58\n第二部分商务标部分格式167\n正本(或副本)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招标编号:CSJKQZBCGXM-178)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67\n目录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2.1投标总价2.2编制说明2.3投标报价汇总表2.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E.2)2.5.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E新表3-1-1)2.5.2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附F新表1-1)2.5.3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2.5.4G.2暂列金额明细表2.6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2.7其它2.8附件167\n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投标报价文件需提供以下具体内容:(1)投标总价(2)编制说明(3)投标报价汇总表(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E.2)(5.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E新表3-1-1)(5.2)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附F新表1-1)(5.3)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5.4)G.2暂列金额明细表(6)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7)其它(8)附件: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167\n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2.1投标总价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167\n2.2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一、工程概况: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北起盼盼路,南止远大路,全长约1353m;工程内容包括设计范围内现有绿化苗木移植、现有人行道面层及基层破除及挖渣外运、现有机动车道侧平石及中央花坛石更换、现有内侧花坛缘石修复、绿化地内渣土挖运及种植土借土回填、绿化地内苗木恢复、1.5m宽带状树池砌筑、3.5m宽人行道麻石面板及基层铺贴、3.5m宽透水混凝土非机动车道面层及基层浇筑、白改黑停车场沥青混凝土面层摊铺及停车位划线、矮墙砌筑及花岗岩贴面、港湾公交车站沥青面层摊铺及混凝土基层浇筑、现有车行桥原护栏面刷漆装饰及沥青热熔盲道涂刷、植草砖停车位及植草格步道铺砌、樟子松防腐木坐凳及樟子松防腐木电信箱装饰柜制作安装、成品垃圾桶安装、入口景石安装及基础浇捣、钢管挡车柱安装、砖砌盲沟雨水收集井砌筑、绿化给水及照明工程等。人行道花岗岩麻石板路面结构由3cm厚烧面花岗岩+3cm厚DSM15干混地面砂浆+10cm厚C20混凝土垫层+15cm厚碎石基层组成;透水混凝土非机动车道结构层由5cm厚绿色透水混凝土面层(干燥后,滚涂二遍密封保护剂)+20cm厚素色透水混凝土层+3cm厚中粗砂滤层找平层+20cm厚碎石垫层组成;港湾公交车站结构层由4cm厚细粒式沥青混凝土+5cm厚粗粒式沥青混凝土+乳化沥青透层+20cm厚C25混凝土垫层+20cm碎石垫层组成。二、编制依据:1、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设计院设计的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标准图集;2、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预算编制疑问及回复;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8-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4、2014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和《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消耗量标准》及相关补充解释说明;5、湘建价[2014]112号文《关于发布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6、湘建价[2016]72号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7、长县政函[2014]79号文件《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的通知》、长县造价纪[2016]*号《长沙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完善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通知》(执行营改增调长县政函[2014]79号文的附件一“通用项目工程量清单上限价的定价(含税)”调价文件);8、湘建价[2016]134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9、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10、2016年第5期(10月份)《长沙建设造价》及市场询价资料。三、编制说明:1、本预算编制计算范围包括设计路段内现有绿化苗木移植、现有人行道面层及基层破除及挖渣外运、现有机动车道侧平石及中央花坛石更换、现有内侧花坛缘石修复、绿化地内渣土挖运及种植土借土回填、绿化地内苗木恢复、1.5m宽带状树池砌筑、3.5m宽人行道麻石面板及基层铺贴、3.5m宽透水混凝土非机动车道面层及基层浇筑、白改黑停车场沥青混凝土面层摊铺及停车位划线、矮墙砌筑及花岗岩贴面、港湾公交车站沥青面层摊铺及混凝土基层浇筑、现有车行桥原护栏面刷漆装饰及沥青热熔盲道涂刷、植草砖停车位及植草格步道铺砌、樟子松防腐木坐凳及樟子松防腐木电信箱装饰柜制作安装、成品垃圾桶安装、入口景石安装及基础浇捣、钢管挡车柱安装、砖砌盲沟雨水收集井砌筑、绿化给水及照明工程等;各路口界线按照设计图纸分界线划分;2、根据建设方要求,原有绿化地渣土挖除厚度暂按0.8m计算,绿化地种植土回填厚度暂按1m计算,渣土外运及种植土借土回填运距均按10km包干计入,不另指定渣土卸土场及种植土源位置;167\n3、市政道路中央花坛石规格为15*30cm,市政道路侧石规格为15*30cm,市政道路平石规格为40*10cm,内侧绿化带缘石规格为10*15cm,带状花池石及树围石规格为10cm*10cm,人行道入口坡及铺装与透水砼交接处缘石规格为10cm*20cm;本预算上限价所有侧石、缘石及矮墙顶600*400*50厚花岗岩烧面板均按设计要求计算了倒圆角R20加工费,弧形断面倒角费用参“2016年度长沙县常用材料手册”按最大断面净高加7.5元/m*cm计算加工费用。4、10cm*10cm花池石及10cm*10cm树池石在转角位置均考虑增加切角加工费,切角加工费参“2016年度长沙县常用材料手册”按5元/刀计算。5、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绿化给水暂计开2个T口,实际以签证为准;6、绿化施工肥料标准按2012.11.14《长沙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关于苗木肥料的建议》执行,所有绿化苗木均需养护一年,保证成活。具体数量以完工后按经监理工程师、建设等部门多方根据现场情况的签证为准;7、本预算上限价暂计算了施工围挡及围挡的安拆费用,结算时应以实际签证及建设方与质安监站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准;8、本预算上限价无甲供材料,所有材料均有施工方自购;9、本工程所有砂浆均按照预拌砂浆考虑,混凝土均按照商品混凝土考虑;10、主要工程材料价格按2016年第5期《长沙建设造价》中发布10月份预算价取定,《长沙建设造价》中未发布预算价格的材料参照2016年长沙县常用材料价格手册确定;绿化苗木价格按2016年第5期《长沙建设造价》中发布市场价格及市场询价。其中苗木及主材暂定价格具体如下:①、罗汉松桩:胸径25cm,冠幅250~300cm,高度300~400cm;暂定价80000元/株;②、红继木桩:胸径20cm,冠幅200~250cm,高度250~300cm;暂定价40000元/株;③、射树灯:220V,25W,节能灯,黄光;IP55;暂定价150元/盏。11、设计中暂时不能确定材料品牌或者具体做法的子目,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暂定价如下:①、成品垃圾桶:暂定清单综合单价600元/个;②、成品隔离栏杆:高度0.6m;暂定清单综合单价65元/m;③、景观石:7000mm*3000mm*800mm厚,景石面阴刻字体,喷大红漆;暂定清单综合单价100000元/块12、本项目各专业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均按湘建价[2014]112号文中规定的长沙地区综合日工资单价计算;13、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数量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和暂定的,是为投标提供一个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14、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其他所有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在报价中单列;15、工程施工时,应根据现场实况与交叉路口等已完工程合理衔接。如本工程设计范围与现场不符时,应以设计、建设方的调整方案为准;16、预算上限价中不含检验试验费,检验试验由建设单位单独委托试验单位;17、预算上限价已包含社会保险费,计取10%工程预备费;18、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预算编制疑问及回复”。四、计量规则:本工程计量规则按照2013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及2014消耗量标准计算,同时对下列部分做补充说明:1、土方开挖、回填应以经监理工程师、建设等部门多方校核批准的开挖、回填面积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计量。2、40cm*10cm平石安砌按实际安砌中心线长度计算,应扣除雨水口所占长度。3、乔(灌)木以实际完工数量计量;4、草皮、地被以实铺面积计量;5、肥料按实际到场(施用)计量;6、苗木支撑、草绳绕树干等必要维护措施(不包括反季节措施)已综合在清单单价内,不另计量;7、施工围挡以建设单位与质安监站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准;8、除监理工程师、建设等部门多方共同批准外,凡超过设计方案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编制人:复核人:审核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167\n2.3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工程名称投标总价金额(元)其中(元)清单综合总价暂列金额预备费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大写:小写:/1676060.56合计大写:小写:/1676060.56说明:1、清单综合总价是工程量清单中除预备费和暂列金额外的其他所有费用的合计金额;2、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金额必须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金额保持一致;3、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保持一致;4、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清单综合总价必须与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中的清单综合总价保持一致;5、此表严禁修改,未按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或盖章)并盖专用章)167\n2.4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E.2)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内容计费基础说明费率(%)上限金额(元)投标金额(元)12合计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167\n2.5.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E新表3-1-1)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工程内容计费基础说明费率(%)上限金额(元)投标金额(元)1清单综合总价1.1其中安全文明费1.2其中检验试验费1.3其中规费1.4其中销项税额11.001.5其中附加税费0.302预备费10.003工程造价1+2合计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178\n2.5.2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附F新表1-1)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上限金额(元)投标金额(元)综合单价合价综合单价合价 合计 178\n2.5.3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上限金额(元)投标金额(元)备注1暂列金额2暂估价2.1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2.2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5合计注:1.暂列金额单列计入工程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税后;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178\n2.5.4G.2暂列金额明细表G.2暂列金额明细表工程名称:标段:第页共页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列金额(元)投标金额备注1合计178\n2.6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清单综合总价报价表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清单综合总价(元)大写:小写:其中安全文明费(元)规费(元)销项税额(元)附加税费(元)大写:大写:大写:大写:小写:小写:小写:小写:其中: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为:%我方承诺工程量清单中单价优惠率执行清单综合总价的报价优惠率。说明:1、清单综合总价是工程量清单中除预备费和暂列金额外的其他所有费用的合计金额;2、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清单综合总价上限值-投标报价中清单综合总价/清单综合总价上限值)*100%;3、投标报价中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与招标控制价的预备费和暂列金额保持一致,不得优惠,其余各项均须优惠;4、投标报价清单中每个综合单价的优惠率均与投标人所报的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保持一致;5、此表严禁修改,未按要求填写或者填写错误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178\n2.7其它招标人发布的上限价清单(逐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专用章)2.8附件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属投标人本单位的,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如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178\n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格式178\n正本(或副本)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招标编号:CSJKQZBCGXM-178)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178\n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一、投标文件技术标按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格式自定,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图);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6、资源配备计划;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8、施工设备;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178\n附件:法人信誉承诺书(格式)法人信誉承诺书致: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我公司作为长沙经开区星沙大道南延线(盼盼路-远大路)道路景观提质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的投标单位愿意做出以下承诺:一、我方愿意承诺,保证递交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在投标过程中保证没有资质挂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如有我方愿意承但按照本项目中标价10%的罚款接受处罚,愿意自动放弃两年长沙经开区范围内所有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你单位有权终止本项目的施工合同,及由我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二、我方愿意承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及类似工程业绩(单项合同金额为12900000.00元及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施工业绩)由主管部门严格审核,一旦查出在建项目造假或类似工程业绩造假,愿意承担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接受按施工履约保证金10%的罚款,愿意承担调查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三、我方愿意承诺,项目负责人50%的时间直接参与本项目管理,每个月在现场的时间不少于15天,且在施工期间绝不无故更换;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确需更换,比例不超过30%并征得招标人同意,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我方承担违约责任。四、我方愿意承诺,按照我方投标文件里投标报价的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综合评估法)或已确认的优惠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若中标即为中标优惠率履约,单价优惠率执行中标优惠率,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并保证在总工期天(日历日)内全部工程完工。五、我方愿意承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并在合同签订前(中标公示期满10天内)按中标价格的10%补足施工履约保证金(现金或银行保函,不计利息)。否则,招标人按2013年5月1日修改执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第五十八条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六、我方愿意承诺,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施工并保证按期完工。如在施工过程中被检举揭发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经调查核实检举情况属实,则除承担上述处罚外,愿意自动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七、我方愿意承诺,在施工期间提供有效的技术安全保证措施;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贵方不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八、我方愿意承诺,已认真阅读核对并完全接受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其组成部分,并承诺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优惠率执行清单综合总价报价优惠率。178\n九、我方愿意承诺,接受有关部门对本项目实施标后管理并纳入长沙经开区信用管理体系,若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并报有关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十、我方愿意承诺,严格执行2014年8月4日住建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若有办法中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所列情形,则完全接受办法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从罚金到计入长沙经开区黑名单,两年不得在长沙经开区投标,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降低乃至吊销资质。十一、我方愿意承诺,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切实履行“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十二、我方愿意承诺,严格遵守《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领导干部“三零”公开承诺办法(试行)》(长经开工发〔2015〕9号)的有关规定,管委会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集团公司班子成员及其全资和控股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实施投标回避制度,不以任何方式组织参与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若有违反,我方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理。承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承诺时间:年月日(注:此《法人信誉承诺书》必须另单独备一份原件与投标文件同时分别递交以供开标时现场监委和业主方审核,未单独递交或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