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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3 09:30:40 发布

DB52∕T 1282-2018 精准扶贫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规范(贵州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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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1.040.03A12DB52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1282—2018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规范2018-08-14发布2018-08-14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n\nDB52/T1282—2018目次前言..............................................................................II1范围..............................................................................12术语和定义........................................................................13前期工作阶段......................................................................14资金筹措阶段......................................................................25项目实施阶段......................................................................26建后管理阶段......................................................................2I\n\nDB52/T1282—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提出。本标准由贵州省水利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海宽、付杰、杨怡、全裕进、房军、王娟、张春雷、董延军、邓文强、李长江、蔡长举、安美运、杨贞贞、伯彦萍、黄澄、赵松波、宋建勤。II\n\nDB52/T1282—2018精准扶贫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前期工作阶段、资金筹措阶段、项目实施阶段、建后管理阶段。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农村饮水安全农村居民能及时取得足量够用的生活饮用水,且长期饮用不影响人身健康。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向县(市)城区以下(不含城关镇)的镇(乡)、村庄、学校、农场、林场等居民区及分散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又称农村供水工程或村镇供水工程。2.3饮水不愁供水方式为集中式供水、自引山泉水、自取井水、自取河水、自取水窖水、钻取地下水等。小水窖3建设规模户均不低于5m,应备有沉淀池、过滤池,水体保持清洁,集雨面(坪)无污染,水窖有顶板遮盖,避免阳光直射造成水质变化;取水往返水平距离不超过1km,垂直距离不超过100m;人均日用水量不低于35L。3前期工作阶段3.1申报3.1.1乡镇政府组织村支两委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条件精准识别,提出项目建议名单,并报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3.1.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中贫困户申报条件为:不能达到“饮水不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1\nDB52/T1282—20183.2审核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扶贫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对上报建议项目名单进行审核。3.3编制实施方案3.3.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3.3.2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加强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间协商配合,着力提高设计质量。3.3.3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源工程选择与防护、水源水量水质论证、供水工程建设、水质净化、3消毒以及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等内容。其中,日供水1000m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工程,应当建立水质检验室,配置相应的水质检测设备和人员,并落实运行经费。3.3.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3.4审批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益人口5万人或供水规模35000m/d以上的项目组织审查批复;市州级、县级有关管理单位根据本级专业技术力量对受益人口5万3人或供水规模5000m/d以下的项目组织审查批复。4资金筹措阶段4.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根据各地上报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省级主管单位按照投资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州级、县级主管单位统筹安排解决。4.2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等方式进行建设。4.3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5项目实施阶段5.1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级地方政府应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5.2市州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负总责,市州级发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5.3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负总责,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乡镇政府负责工程建设征地、青苗赔偿等协调工作,当年下达投资计划项目年内完成建设任务。5.4项目建设完成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县财政局等部门及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代表对项目进行完工通水验收,试运行结束后再进行县级竣工验收。5.5县级验收完成后,由市州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共同组织市州级验收。对未按要求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5.6市州级验收合格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2\nDB52/T1282—20186建后管理阶段6.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6.2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6.3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6.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适时合理调整。6.5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6.6各地原则上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供水技术服务体系和水质检测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工程监管,提供技术和维修服务,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质达标。要全面落实工程用电、用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降低工程运行成本。6.7各级水利、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nDB52/T1282-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