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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5-13 09:19:25 发布

郑州某大型城市广场室外景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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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郑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郑州××城市广场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工程地点:郑州市郑东新区工程内容:户外休息活动空间、主要广场空间、景观道路铺装、绿化种植(包括灌溉系统)、景观水景、景观道路照明、景观小品等(图纸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规定的所有施工内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自筹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户外休息活动空间、主要广场空间、景观道路铺装、绿化种植(包括灌溉系统)、景观水景、景观道路照明、景观小品等(图纸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规定的所有施工内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之日合同工期:90日历天竣工日期: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之日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及现行国家、本地区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按施工图及以上规范和标准进行验收。五、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大写):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39第页共89页\n4、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5、招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合同图纸及规范9、廉政管理协议书双方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验收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9第页共89页\n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39第页共89页\n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39第页共89页\n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39第页共89页\n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39第页共89页\n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关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9第页共89页\n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39第页共89页\n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39第页共89页\n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39第页共89页\n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9第页共89页\n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39第页共89页\n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39第页共89页\n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39第页共89页\n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39第页共89页\n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9第页共89页\n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9第页共89页\n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39第页共89页\n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9第页共89页\n  40.4承包人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  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就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  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39第页共89页\n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合同来往信函、承诺书及双方盖章确认的会议纪要(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39第页共89页\n(7)招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8)合同图纸及规范(9)廉政管理协议书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或发包人选择指定为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2003)等标准、规范。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采用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标准和要求。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15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捌套。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能遗失、泄露、转让,工程竣工后原则上全部收回。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代表监理单位:郑州××监理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委托的职权:详见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变更;工期顺延及费用索赔的认可或确认;停工、复工指令;其余按本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执行。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按通用条款第5.3条执行,同时以发包人任命中的规定的权限为准。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39第页共89页\n7、项目经理姓名:职务:职权:按承包人授权书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执行。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具备。(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水、电线路按照总承包单位协调由承包人现场引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每月依水、电部门的计价标准向承包人收取水、电费用,承包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5日内按时缴交。逾期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并已满足要求。(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7天内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七天以书面形式交由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内完成。(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第8.1(8)条执行。(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A、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整体工程的总进度及月形象进度施工计划表及机械设备、劳务安排计划表。B、开工后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当月完成工程进度报表并附有工程量、单价及价款计算表一式陆份,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期间,工地发生的一切安全、违法、违规事件,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责任。(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担施工场地的交通、噪音、排污吸纳与处置手续和费用以及当地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相关手续。(6)检测费用:承包人承担建筑材料、构件、制品的检测费用。39第页共89页\n(7)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所有已完成工程均应保护,费用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及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9)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发包人的要求搭建临时设施,材料机具堆放应规范,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的文明施工章节执行,并做到:①设置、维修和管理临时排污系统;②收集和处理所有施工场地和生活区域的所有垃圾,直到交工为止;③交工时应将其排污设施全部拆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协议的除外)并清理至发包人现场工程师满意。(10)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施工中所需的临时用地、占道、临时用水用电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费用。B、开工前承包人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的问题及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并及时完成图纸报审。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提前10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C、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前,须全面检查在工地上已由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而又会影响本工程的有关工程的标高、定位、尺寸、质量等等,直至满意为止方可施工。若此等已完成的工程有错误或不配合本工程的需要,承包人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若承包人没有按上述要求通知发包人而进行施工,则被视为已全面接受此等已完成的工程,而任何以后因上列原因而引起之延误及损失,一概由承包人承担。D、承担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所有由承包方负责的政府性收费。E、承包人应保证所得工程进度款优先付清工人或劳务工人工资报酬,否则,发包方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如工人或劳务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资报酬,发包人凭承包人确认的工资款先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有权先行支付。F、发包人每星期按发包人制定的考核制度对承包人进行考核。G、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文明施工专篇,以利在施工中创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达标条件按国家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执行。H、承包人须负责因更正自己不准确定位或事先未有核实尺寸或标高所引起的错误而引致的费用。I、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施工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如判断设计可能存在缺陷,要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人。如发包人在承包人提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施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惟由此而产生的后果,承包人不负责任。如承包人面对设计缺陷,未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亦未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解决缺陷,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39第页共89页\nJ、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设计院、监理、施工单位和发包人四方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K、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5%的管理费)从承包人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L、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M、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临时设施并承担费用。N、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所在标段主体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指挥,当使用标段总承包单位的设备及人员时,必须自行与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并承担所发生费用。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O、所有进场的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才能进行制作加工。加工时应采取有效的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成品/半成品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P、承包人应负责建筑安装材料检验费、技术措施费、检测费等所有检测费用。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七天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13、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施工进度计划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发包人每月考核一次,如承包人在考核期内未能完成当月工程进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在当月进度款中抵扣;若承包人通过加快施工进度,使上月延误的工期在次月得到弥补(即承包人在次月顺利完成上月及当月的全部施工进度),则发包人应将上月收取的违约金全部返还。本工程工期为90日历天,承包人应当严格控制工期,并确保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工期每拖延一天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承包人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工程的进度计划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采取一切积极措施赶工,若滞后计划工期达20天时,除承包人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直至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外,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滞后除外。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通用条款13.1条第(4)项所指的设计变更,原则上工期不予顺延。如需顺延应为重大设计变更且工程量变化较大(超过单项工程总量10%),且应由工程承包人提出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由监理单位审核,并交由发包人同意;通用条款13.1条第(5)项变更为连续停电超过10小时39第页共89页\n(不包括10小时)的;通用条款13.1条规定的顺延理由必须实际造成停工、窝工,承包人方可提出顺延申请。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严格按照通用条款第13.2条进行签证,并经发包人同意。未签证的,在工程结算时,不给予工期顺延;除上述因素外,承包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停止施工。否则,每停工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四、质量与验收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五、安全施工按通用条款第20、21、22条执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费:①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人工费、机械费、材料价格变化;②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而采取的临时措施;③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错漏项目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增补费用;④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一切风险因素,在苗木养护期2年时间内,应确保乔木的成活率达到100%,其他苗木成活率达到98%。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该费用的计算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中。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实物工程量,可按下列原则取用单价,并按投标时的优惠比例确定、调整投标报价以外的实物工程量和相关费用。①变更项目子目与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子目相同的,采用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②变更项目子目有类似于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子目的,可以参考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价格确定工程变更项目子目变更单价;③若承包人投标时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包含适用于变更部分的单价时,则按承包人投标时的定额、费用标准,参照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期间(指变更项目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信息形成新的综合单价,并按投标时的优惠比例确定单价;④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39第页共89页\n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不预付工程备料款。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的25日前,按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报给监理和发包人审核、批准、确认。26、工程进度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按月拨付,当月25日前上报,每月进度款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80%于次月5日前拨付;(2)若该月进度未按月计划完成则按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款并经优惠后的60%拨付,进度补上后再付余下的20%;(3)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必须扣除当月所进的甲供材料、设备及其他应扣款的费用(当月支付进度款=当月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投标单价×拨付比例×优惠系数-当月所进的甲供材料、设备的量×甲供材料、设备暂定价100%-其他应扣款项);(4)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综合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并结算后,叁个月内支付到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5)在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并提供相应的发票及相关资料后,发包人方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于承包人未能及时开具并提供发票而导致发包人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承担责任。承包人开具并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财务及税务相关规定。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①由承包人采购的苗木、花卉等,需符合设计要求,如不符合要求,自行清退出场。②由承包人采购、供应,需要发包人选型、认定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承包人需39第页共89页\n提前20天报发包人批准认可,否则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负责。③用于本工程的特殊物料在使用前承包人均需提交质量资料供发包人、监理单位及设计院审批同意或确认封样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其他材料均须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认可。④承包人在本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计、施工工艺完全满足国家及当地相关规范及环保方面的要求。八、工程变更1、设计变更及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更改、现场签证按实调整。设计和施工变更项目的结算方式按第23.2条的规定执行。2、在设计变更中,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的报批程序。3、本合同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包括设计变更和非设计变更引起)以及非设计变更的工程量核增、核减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签证,并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某事件终了后超过14日(不含14日)未办理签证确认的视为放弃,发包人过后不再进行确认,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签证后14日内予以答复。4、因承包人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人工、机械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承包人承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1)、按通用条款第32条、第33条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执行。(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验收不通过的,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3)、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承包人损坏的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赔偿发包人每日1万元的赔偿金。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4)、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5)、验收时,如发现苗木及其他不符合设计要求,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整改至符合设计要求,如造成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6)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应及时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签收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应完成审核工作。(7)、交付使用条件:A、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B、工程款支付满足专用条款第26条。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2.1条执行,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内业竣工资料。工程竣工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肆份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应按有39第页共89页\n关竣工验收规范和当地档案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32.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条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赔偿工期延误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承包人应按每拖延1日向发包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计取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未按时交付所引起经济损失,需赔偿其相应损失。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按承包合同价款的3%承担违约金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并应无条件返修至本工程所要求达到的质量等级,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每月发包人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在检查,经检查不合格或整改后达不到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将承担当月工程进度款1%的违约金。(1)承包人选派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已在经过发包方确认后,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人员更换,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以上人员必须到位,并在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配备人员均需在岗,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因刑事犯罪、伤病丧失工作能力等确属不能履行职责需要变更的,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中标时的条件,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视为违约,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终止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擅自变更项目管理班子及项目管理班子未及时到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下:①变更项目经理按合同总价的1%承担违约责任,变更其他人员按10000元/(人·次)承担违约责任;②项目经理每缺席1天按10000元承担违约责任。(2)承包人人在投标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在使用前两日内到位,否则视为违约,由发包人进行处理,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设备的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承诺书和施工组39第页共89页\n织设计所采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否则一经发现,承包人按10000元/(台·次)承担违约责任。(3)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合格产品,并在使用之前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后使用,否则每发现一次中标人按5000元/次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责任。经济损失,承包人应予以赔偿。(4)、承包人拒不执行合同条款和工程师的书面指令通知的,发包人有权拒付或延付进度款,情况严重的如连续3次或累计超过10次不执行合同条款和工程师的书面指令通知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合同终止的处理按合同约定执行并由此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37、争议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提交/裁决;(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本工程在承包人具备施工资质的承包范围内约定双方均不得发生分包行为。分包施工单位为:/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自身规定要投保的险。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保证金:(1)承包人应于签订本合同前向发包人支付中标价5%的保证金(人民币万元),作为对项目合同履行、工期及质量的担保。(2)承包人出现任何一项违约行为,致使发包人可依照施工合同约定行使主张违约金的权利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39第页共89页\n约金额。(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通过综合竣工验收一个月内发包人将保证金(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无息返还承包人。(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44、合同解除44.4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自送达承包人或现场项目经理部后生效,并于合同解除后7日内退场。(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已完工程质量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或整改后质量仍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5)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退场,而承包人拒绝执行;(6)承包人因其他法律纠纷或行政违法,有关司法部门要求发包人停止向其支付工程款或协助执行工程款的,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7)承包人擅自更换本工程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场,经发包人提出异议后一个月内不纠正的,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因承包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担保金,承包人并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按如下方式结算:工程量按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数量计算,套价按专用条款31.1执行。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不予支付该部分的工程款。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日内退出工程现场。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46、合同份数:正本肆份,承包人贰份、发包人贰份。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捌份,承包人贰份、发包人陆份。39第页共89页\n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单位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平方米)结构层数跨度(米)设备安装内容工程造价(万元)开工日期竣工日期39第页共89页\n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2345678附件339第页共89页\n发包人指定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材料名称品牌(生产厂家)39第页共89页\n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郑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郑州××城市广场室外景观绿化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防渗漏、供热、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执行。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1、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为/年;3、绿化工程为二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5、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供冷期;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修期为总承包工程竣工证书发出/实际竣工日期后的12个月。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需费用从工程保修款冲抵。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法,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工程价款总额的3%。39第页共89页\n一、其他1、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满前,由发包人、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由工程师发出整改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的整改指令,对存在的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进行整改和修复,直至工程师满意为止。2、保修金返还时间: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十五天内无息退还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539第页共89页\n廉政管理协议书发包人:郑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廉政管理,确保工程项目高效优质按时竣工交付使用,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廉政管理协议书并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发包人廉政管理职责1、发包人有责任向承包人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2、发包人有责任对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执行廉政情况实行监督,由发包人每月召开一次甲乙双方廉政管理会议。4、发包人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单位制定的《职员手册》,如违反此规定除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相应的经济或纪律处罚。5、发包人人员参加承包人单位的宴请及各种会议,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会议所发的礼品、礼券(现金)均应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发包人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承包人单位有不廉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继续发生,并报告主管领导。承包人廉政管理职责1、承包人应了解发包人单位有关廉政管理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遵守执行。2、承包人有责任对本单位工程项目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包括发包人单位制定的《职员手册》等有关廉政方面的制度和规定),按时出席发包人召集的廉政管理会议。3、承包人不得宴请发包人人员或向发包人人员赠送各种礼品、礼券(现金),如承包人确有特殊情况需宴请发包人人员或向发包人人员赠送礼品、礼券(现金)应先征得发包人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并报送发包人人员的名单,如有违反规定除批评教育外,情节轻微的,承包人应根据违反规定的人数按每人200-5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后果严重的(任何一方或其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影响工程质量的,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总价1.5%的违约金,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并有权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单位承担。4、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拉拢发包人人员,损害发包人利益,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扣除承包人单位在工程项目预算总价的1-5%为违约金,发包人并有权终止工程项目合同,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单位承担。5、如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发包人人员,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发包人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由此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单位39第页共89页\n承担,并向发包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1、承包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发包人人员有不廉政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有效地终止其不廉政行为的连续发生,并及时告知发包人单位主管领导。2、承包人任何人员向发包人人员行贿,无论是发包人索贿,还是承包人主动行贿,一旦此事被确认,承包人均自愿在原合同基础上另行承担合同总价款5%违约金。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附件639第页共89页\n工程结算协议甲方:郑州××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第三方:××集团发展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室外景观绿化)》,约定将“郑州××城市广场室外景观绿化”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双方为进一步明确工程结算方式,避免工程结算时的不必要争议,特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双方共同确定以下结算方式:1、乙方作为项目工程的承包单位,在项目进行结算时,如有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额度在(设计变更不超过人民币叁万元、现场签证不超过人民币壹万元,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书面通知为准)范围内,乙方必须依据甲方出具的有效书面通知(加盖甲方公章),方可进行结算。2、在发生额度超过本条第一款范围(设计变更超过人民币叁万元、现场签证超过人民币壹万元)时,乙方必须依据甲方提供的由第三方××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总经理签署的批文及甲方出具的有效书面通知(加盖甲方公章),方可进行结算。3、第三方对上述结算方式予以认可,并承诺及时配合办理相关签证手续。二、双方确认:1、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结算方式系各方共同协商确定,各方均应认真遵照执行,若乙方未取得约定的签证批准文件,则相应得工程费用不予结算。2、本补充协议第一条第2款约定的“由第三方××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总经理签批”系为加强本工程管理的必要措施,乙方对此已有充分的认识,并承诺认真遵照执行。若人民币叁万元以上设计变更与壹万元以上现场签证未取得第三方××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房地产管理中心总经理出具的签证文件,则相应的工程费用不予结算,乙方对此应有必要的注意,并不得在今后就此问题提出异议。三、其他本补充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室外景观绿化)》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章)甲方:(公章)代表人:乙方:(公章)代表人:第三方:(公章)代表人:签署日期:39第页共89页